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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规章禁止本单位的男女青年谈恋爱是否违法?
发表于:2008-4-29 13:14:28 作者:未知 来源:未知
答:现实生活中,一些用人单位在
招聘
职工时,成文或者不成文地规定:本单位的青年男女职工禁止谈恋爱,如果发现,必须解雇一方。用人单位强调,这些"特别"的规定是为了提高企业的生产效率。事实上,这些规定与劳动合同法不相符的,其违反法律的规定,应认定为无效。《劳动合同法》第26条规定: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1)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2)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3)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该法第27条规定:劳动合同部分无效的,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可见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订立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只能是关于劳动关系的,而非职工个人的人身关系内容。所以,该条款没有法律效力。如果用人单位依此解除劳动者的合同,劳动者可以依照《劳动合同法》第48条规定,即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87条规定支付赔偿金。此外,该法第80条规定:用人单位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同时该法第87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47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2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Tags:
劳动合同法
新劳动法
发布:未知 | 分类:
新劳动法问题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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