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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2008-4-29 11:27:43  作者:未知  来源:未知

    关于用人单位劳动规章制度的效力,我国《宪法》第53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劳动纪律。可见,遵守劳动纪律是公民的一项义务。《劳动合同法》第4条第1款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可见,劳动规章制度是法律法规的延伸和具体适用,是实现劳动过程的自治规范,对其单位的全体成员具有约束力。
    关于劳动规章制度和集体合同、劳动合同的效力冲突问题,一般认为,劳动规章制度的效力低于集体合同;集体合同的效力低于劳动合同。但在劳动争议案件中,当用人单位劳动规章制度与集体合同、劳动合同的内容出现冲突时,应本着标准上"就高不就低"的原则,以最大限度体现劳动者利益为出发点,并考虑合同订立时间的先后顺序。同时需要考虑用人单位制定的劳动规章制度的内容和程序合法性,如果与已经签订的集体合同、劳动合同相比而言,它更有利于保护劳动者权益的,才能考虑适用之。

发布:未知 | 分类:新劳动法问题集 | 评论: | 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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