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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2008-4-29 10:51:45  作者:未知  来源:未知

    记者今日获悉,昨天下午,朝阳法院对首例依《劳动合同法》起诉的劳动争议案件进行了判决,原告赵先生被判赔偿其原单位违约金12万余元。

    “由于认为我于离职前一个多月注册了公司,违反了双方劳动合同的规定,原单位向北京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诉,要求我支付违约金12万余元,而仲裁委员会支持了被告的申诉请求。”原告赵先生不服,诉至法院称,“我和被告的劳动合同约定是员工在职期间不得经营同类业务,而不是不得注册同类营业的公司。公司注册的目的是获得经营资格的证明,而不是实际经营的证明。注册公司的行为,都是我委托他人代办的。我主观上也没有从事经营的想法。”赵先生因此不同意支付违约金。

    被告北京正略钧策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则称,该公司与赵先生有合同约定,员工在职期间不得经营同类业务,如违反该约定则在公司工作最后一年的全部工资、补贴和奖金归还公司。而注册公司的行为是在不得经营同类业务的范围内,违反了合同约定。赵先生虽委托他人代办手续,可委托行为是其意思表示。

    “当事人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履行相应义务。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赵先生参与发起并成立了与被告经营范围相同的其他法人,违反了劳动合同中关于‘非竞争义务’的约定条款,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为此,法院对赵先生并未实际经营该公司等抗辩,没能采信,并作出了最后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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