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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2008-4-29 10:49:52  作者:未知  来源:未知

    九龙坡区谢家湾正街的刘东办完离职手续。3月27日,重庆名瑞服饰公司以刘东3月24日至27日没有向公司提出请假手续,连续旷工4天为由,与其解除劳动关系。昨日,刘东说,公司不仅没有支付他3月份的工资,还拒绝一次性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

    昨日下午,记者看到了刘东手中的“解除劳动关系手续单”。手续单上面清楚写着刘东的离职时间是3月21日,离职原因是合同到期。其中行政部、财务部、人力资源部等部门经理均签字。另一个“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上称,刘2008年3月24日至27日没有向公司提出任何请假手续而不到岗工作,连续旷工4天,根据公司规定,予以除名处理。刘说,他与公司签订用工合同,时间是2007年8月13日至2008年2月28日,公司没有提前通知他离职,而且公司拒绝支付3月份的工资和经济补偿。


    昨日下午,记者联系上名瑞服饰公司副总经理樊会柳。她称,此事她不是很清楚,拒绝回答任何问题。


    重庆依斯特律师事务所律师张经柱说,现行的《劳动合同法》规定,即使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合同到期,用人单位同样要依法支付劳动者的一定经济补偿。除非劳动者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他说,公司以旷工为由,解除刘东的劳动关系,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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