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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2008-4-26 11:11:55  作者:未知  来源:未知

    问:我签了三年的合同,现在刚刚过去5个月,但我不想再在这儿干了,所以我就写了辞职书,公司不批,让我等一个月才能走,我想现在就走,所以选择了自动离职,麻烦请教大家一下,我就这样走了,公司为我买的社保我还能不能拿到,因为我才交了5个月社保,所以社保卡我还没拿到,请问大家我只凭借我的身份证能不能取出社保里的钱?

    补充:假如我在公司不同意的情况下强行自动离职(不辞而别),过一个月后,我再回公司去开关于社保的证明,公司不给我开的话那它算不算违法呀?

   答:参保人员中断缴纳养老保险后,其中断期间不计缴费年限,个人帐户由社保机构予以保留,并继续计息,重新缴费后,前后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个人帐户蓄存额累计计算。
因此,在你自动离职后,缴纳的五项基本保险费,自己不可能通过任何渠道取出来,个人所交那部分只有退休或死亡才能领取。
问题补充:
    这应该是《劳动合同法》存在的盲区,因为该法只在第三十七条规定了“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却没有规定若劳动者未履行提前30天告知义务的罚则。虽然在第九十条规定了“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通常情况下,因提前离职造成的损失,是很难界定的,故用人单位追究经济损失的可能性甚微。
    具体到你的实际情况,因为自行离职,自然没有交接,没有办理相应的解除劳动关系手续。但这并不等于单位不追究你擅自离职的责任,而追究擅自离职造成经济损失责任的时效为60天,故过一个月后你再回公司去开关于社保的证明,时间略显过早,建议在60天后在要求公司为你办理档案基社保等的转移手续,公司不给开的话,就属于违法乐,需要承担第八十九条规定的“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未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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