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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2008-4-26 10:55:43  作者:未知  来源:未知

    问:我去年8月份进了一个厂但是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现在我辞职了进别的公司要我拿以前那个厂的离职证明。我去找原来那个厂给我开离职证明,不肯开我该怎么办啊 

    答:《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
用人单位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备查。”
    所以,单位应当给你出具证明,并办理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如果单位没有给你办理社会保险的,应当给你补办。
单位拒绝办理以上手续的,你可向劳动部门投诉或申请劳动仲裁,单位由此给你造成损失的,你可以请求赔偿。


发布:未知 | 分类:新劳动法问题集 | 评论: | 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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