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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2008-4-26 10:53:59  作者:未知  来源:未知

    问:我于2007年4月与公司签订了为期两年的合同。年前公司要求我休假,但工资照发。年后再次打电话确认上班时间,公司却说不需要我这个岗位,所以不用再回公司工作。问其理由,也没有明确回答,只说是“上面的意思”。并暗示即使我要求公司赔偿,也只能赔偿半个月的工资。 请问,我能否通过劳动仲裁要求回公司上班?如果公司同意我回公司上班,但却降低职位和工资,这是否违法?如果我要求公司经济补偿,是否只能赔偿半个月工资?
    问题补充:
    有人向我说,可以要求公司支付从解除合同期到合同期满日为止的工资,请问这是否有法律依据?

    答:春节前公司要求你休假,但工资照发,这是公司的权利,并无不当。但“年后再次打电话确认上班时间,公司却说不需要我这个岗位,所以不用再回公司工作”却要好好理争一下。“问其理由,也没有明确回答,只说是‘上面的意思’”也确实实属了大实话。只是不用你回去上班,如果工资继续照发,倒也可相安无事。若不用回去上班的潜台词是要解除与你的劳动合同,或者迫使你自己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话,就要另当别论了。
    1、公司以不需要这个岗位为由,不再让你回公司工作,属于违反劳动合同约定和《劳动法》《劳动合同法》规定的违约行为,你既可以按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的规定,要求解除与公司的劳动合同,同时要求公司支付《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的“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也可以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的规定,要求公司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2、“如果公司同意你回公司上班,但却降低职位和工资。”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规定,同样属于违法行为,需要承担《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的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的责任。
    因此,无论公司辞退你,还是你主动要求解除与公司的劳动合同,都是基于公司的违法行为,你都可以至少得到两个月工资的赔偿金。
    综上,只要公司没有明确解除与你的劳动合同,且并未短缺你的工资,那么你就把现在的休假状态继续下去;否则,你应该按照《劳动法》第八十二条“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的规定,向公司住所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请求裁决解除与公司的劳动合同,支付相应的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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