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2007年10月进的中山一家工,签了三个月的试用期的劳动合同。但2008年2月1日时被工厂立即辞退,(未提前通知我就被辞退)请问公司该支付我多少补偿金?
问题补充:
未提前通知我就被辞退,我可否再要求二个月工资作为未通知的补偿吗?即我可否要求公司另外补发我10月至2月份星期六的双薪。因为之前公司给我们星期六是单薪的。
答:该厂与你的劳动关系存在诸多问题:
1、只签订试用期合同,违反了《劳动法》第十六条以及《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3.按照《劳动法》的规定,劳动合同中可以约定不超过六个月的试用期。劳动合同期限在六个月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十五日;劳动合同期限在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三十日;劳动合同期限在一年以上两年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六十日。试用期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中”的规定,侵害了你的合法权益。
2、以试用期为三个月分析,劳动合同应至少为两年以上,但2008年2月1日时被工厂立即辞退,(未提前通知我就被辞退),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该承担经济赔偿责任。
3、加班却不按照规定支付相应的加班费,违反《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
因此,工厂应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的规定,向你支付赔偿金。同时有权要求工厂按照《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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