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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2008-4-22 11:11:17  作者:未知  来源:未知

    昨日,李长保针对有听众提出劳动合同到期时单位不再与之续签合同,是否还能得到补偿时表示,《劳动合同法》实施后,如果劳动合同到期,企业依法终止合同,也需要支付给职工相应的经济补偿金。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计算,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6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6个月的,应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的工资。而这里的月工资额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
    劳动合同到期,企业依法终止合同,仍然要支付给职工相应的经济补偿金。昨天(9日),北京市劳动保障局劳动工资处调研员李长保做客城市管理广播时强调指出。

    李长保同时强调,上述规定只适用于今年1月1日之后发生的合同终止。“《劳动合同法》实施以前,并没有相应的补偿规定。因此需要注意的是,在计算经济补偿金时,劳动者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要以2007年12月31日为界进行分段计算。也就是说,如果原来的劳动合同或者企业条例中并未有相应的补偿规定,那么,2007年12月31日前的在本单位的工作时间并不能计入经济补偿金的计算年限。”李长保强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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