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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2008-4-22 9:51:04  作者:未知  来源:未知

    《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热线提问 张先生是某企业的物业管理人员,在该企业工作已经快9年了,但用人单位每次与他签合同都是半年一签,去年年底时单位和他签订了一个为期2年的劳动合同,但他听朋友说按照今年起施行的《劳动合同法》,工龄满10年或者第3次续签劳动合同,就可以跟单位提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了,张先生想问,工龄满10年或者第三次续签合同的时候就能提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吗?如果用人单位不同意怎么办?

  ■法律规定 《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第九十七条 本法施行前已依法订立且在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继续履行;本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连续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次数,自本法施行后续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时开始计算。

  ■专家解读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相关负责人表示,企业跟劳动者连续订立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企业对是否再行续签将失去“话语权”,由劳动者说了算,全凭劳动者个人意愿选择签与不签、签固定期限还是无固定期限。据了解,不少企业还以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仍按照以往《劳动法》的相关规定,需要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以上,劳动关系双方都同意延续劳动合同的条件才能签订,指望着在与劳动者订立两次固定期限合同后,采取不再续签的方式规避无固定期限合同的订立。

  而近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相关负责人表示,这个理解是绝对错误的。实际上,按照上述法条的规定,从今年起,当企业与劳动者在连续签订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是否再续签将不再以企业的意志为转移,劳动者就可以“到点上车”,可自行决定是否再与企业续签。只要其愿意,企业就必须续签,且如果非本人同意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还只能与其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特别提示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同时提醒,前文中所说的两次订立固定期限合同,起始时间为今年1月1日,之前的次数无效。至于劳动派遣合同是否也受上述约束,还有待于相关配套实施细则近期出台后进行进一步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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