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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2008-4-18 9:42:56  作者:未知  来源:未知

   《劳动合同法》第五十五条规定,集体合同中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不得低于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标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中,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不得低于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这是什么意思呢?比如说当地政府规定了一个最低工资标准为每月700元,那么在集体合同中,企业和员工约定的本企业的最低工资就不能低于当地政府规定的700元,应该高于或者至少等于700元。
    虽然当地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是每月700元,如果企业在集体合同中与员工约定的本企业的最低工资是1000元的话,那么企业跟单个劳动者约定的劳动合同里的工资条款就不可以低于1000元,如果低于1000元,这个劳动合同就是无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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