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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2008-4-18 9:36:54  作者:未知  来源:未知

    用人单位的合同后义务
    双方当事人劳动合同履行完了,并不是说,双方当事人就彻底没有关系了。有一些合同履行完了以后,一些善后的事情,双方有互相协助的义务。《劳动合同法》给用人单位规定的合同和义务是这样的: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用人单位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两年备查。这是用人单位的合同后义务。
 
    劳动者的合同后义务
    劳动者的合同和义务是这样规定的: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
    这是什么意思呢?就是当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的时候,如果企业要付员工补偿金,员工的工作交接还没有完成,企业可以暂时不付,等员工什么时候交接工作完成了,企业再付补偿金也是可以的。这种规定对企业还是比较有利的。
    我们有些人也许已经注意到,《劳动合同法》在给企业设定的合同后义务中,规定用人单位要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以后的15天之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转移手续。有的用人单位会说:“15天之内办理这事,我们做不到。按照很多地区的劳动保障部门的操作流程,如果员工终止合同了,我们这个月去社保中心,做员工的转移单。按照社保中心的工作流程只能在下个月。那我们怎么办呢?”所以,在条款具体实施的时候,会有这样一些现实问题,也就是说,法律规定跟现实的操作可能是有冲突的,不是我们的意志所能左右得了的。这种情况如果出现的话,当然不能怪用人单位。另外,用人单位如果跟员工解释的话,从法律上也勉强可以解释通,比如说法律规定在15天之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转移手续,但没有说一定要办完。所以用人单位可以对员工说,已经开始给他办理了,办不办得完不是我们能决定的事。
    第四十九条  国家采取措施,建立健全劳动者社会保险关系跨地区转移接续制度。
    第五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
用人单位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备查。 
 
【自检5-1】
劳动者有哪些情形用人单位不得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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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5-1 

    1.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病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2.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3.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4.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5.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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