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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2008-4-18 9:32:15  作者:未知  来源:未知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这就是所谓的竞业限制条款,也就是企业和员工约定,员工离开这个企业以后,一年或者两年之内,不能在同行业的其他企业工作。为什么一定要企业支付员工竞业限制补偿呢?道理是这样的,一个员工离开任何一个企业,都有一个完整的择业权,即他可以到任何招聘单位去找工作,无论是不是同行业。其实每个人都有这样的充分择业权。但是有的企业就担心核心员工接触了企业的商业秘密,然后离开企业。本来核心员工的离去就削弱了企业的市场竞争力,如果核心员工加盟竞争对手,一是可能会流失企业的商业秘密,另外优秀人才加盟到竞争对手那里,增加了竞争对手的实力,企业就处于不利的地位,所以,作为企业当然希望员工不要在同行业再找工作,最好是在另外的行业找工作。那么这就涉及了一个员工的择业权。

 

【案例】

员工李某是企业的核心员工,劳动合同到期了,与企业终止了劳动合同。企业要求他不要在同行业择业。李某说:“我在同行业找工作,是我的择业权的一部分。”企业说:“我出点钱,把你在这个同行业找工作的这部分择业权买过来行不行?”李某想了想,说:“行呀,只要出足够多的钱,我就可以把部分择业权卖给你们。”于是,就出现了现在所谓的竞业限制条款,也就是说,这个条款是一个交易。就是李某拿在同行业找工作的部分择业权,与企业做的一个交易。企业为李某支付竞业限制补偿。李某可以把部分择业权卖给企业一年,那么企业就可以要求李某在一年之内不能在同行业找工作了。

 

企业如果不支付给员工竞业限制补偿金,就不能强制员工不能在同行业找工作。而且如果员工的技能只能用在同行业里,企业把他在同行业找工作的择业权给剥夺了,员工怎么生存呢?所以,企业既然要限制员工在同行业找工作,就必须给员工补偿,这个补偿至少能够维持他的基本生活。如果员工找不到工作的话,那么在竞业限制条款里,企业就应该注意以下两点:第一,竞业限制期限不能多于两年。我们现行的规定是不能多于三年,《劳动合同法》实施以后,是不能多于两年。第二,有人会问:竞业限制补偿有没有底线?最低不能少于多少?现在我们所看到的《劳动合同法》里没有规定,在《劳动合同法》草案的一审稿里,有这样的表述,说如果用人单位给劳动者约定了竞业限制义务,就应当向劳动者支付不少于他一年工资的竞业限制补偿费。也就是说,企业要限制某个员工不能在同行业找工作,如果这个期限是半年,企业也要付给他一年的工资。

但是我们知道,最后出台的《劳动合同法》里,并没有这个条款,这只是一审稿里边的条款。有些人可能会说:这个条款对劳动者挺好的,为什么要取消呢?因为竞业限制补偿,主要用在高端劳动者身上。高端劳动者有足够的谈判能力和企业平等谈判,不需要有过多的法律干预和保护,所以,最终落实的条款,就是竞业限制补偿没有底线控制。但是在操作中,我们要注意,就是有些地方可能有规定,比如有的地方规定竞业限制补偿不能少于员工离职前的1/2年薪,有的地方规定不少于1/3年薪,不同地方有不同的规定,当然大部分地方都没有规定。遇到个别地方有规定的,还要按照地方性规定去执行。

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所以《劳动合同法》对这种用在高端劳动者身上的条款,就不做太多的规定,原则是双方当事人自由约定。

第二十四条  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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