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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2008-4-16 11:17:04  作者:未知  来源:未知

    问:我在一家单位连续工作了两年,期间用人单位从未和劳动人签署任何劳动合同,且工资方面也与法定工资有所出入,两年时间用人单位解释为试用期~!如果按照新劳动法第二章第十四条及第十九条;第七章八十二及八十三条解决,是不是应该让用人单位与劳动人签署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让其补偿一年工资和社会福利?如果可以,需要什什么手续?如果不可以,那么请问一下应该如何解决?

    答:公司没有和你订立劳动合同是错误的。但你不符合要求公司与你订立无固定期限的条件,所以没有权利要求公司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而只能适用《劳动合同法》的以下两条规定:
    1、第九十七条:本法施行前已建立劳动关系,尚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本法施行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
    2、第八十二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所以,如果公司还不与你签订合同,你可以向劳动局的劳动监察大队投诉,也可以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订立合同,双倍给付未定合同期间的工资。当然,目前只存在一月份的工资。
    因为,你可能疏忽了:《劳动合同法》自今年一月一日方才生效,而且,除了特殊规定的条款以外,并不适用原来的劳动行为。


发布:未知 | 分类:新劳动法问题集 | 评论: | 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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