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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2008-4-16 11:14:36  作者:未知  来源:未知

    问:我是在上海上班的 如果公司在奖金等的发放方法上有重大变动,是否应该通过工会或其它组织或是大多数员工的同意 而不是公司单方面决定。如有这样的规定 公司如操作不合规定 员工是否可以向相关部门投诉? 

    答:《劳动合同法》第五十一条规定:“企业职工一方与用人单位通过平等协商,可以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订立集体合同。集体合同草案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通过。
    集体合同由工会代表企业职工一方与用人单位订立;尚未建立工会的用人单位,由上级工会指导劳动者推举的代表与用人单位订立。”
    如果该奖金等的发放方法涉及的是第五十一条规定的内容,则属于签订或变更集体劳动合同,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通过。


发布:未知 | 分类:新劳动法问题集 | 评论: | 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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