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某私企只给在职员工上三险,而且在合同履行满一年后才开始上保险(只上三险 没有一金) 并且在劳务合同中并未提及有关任何保险的相关条例 请问
1. 公司此种行为是否合法?
2. 如果公司与员工在合同未履行到一年时发生 合同纠纷 公司欲单方终止合 同请问公司方应当承担何种责任?
3. 如合同无法继续履行,员工应如何向公司申请索赔?
答:
不合法。不是“三险”,而是“五险”——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
公司应该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给予补偿。
第四十七条是:“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可与单位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可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或在六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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