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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2008-4-16 11:01:20  作者:未知  来源:未知

    问:我毕业在一家服装公司工作~应聘的是服装设计的职位,开始安排在车间试用,开始协议上是每天八个小时的工作时间,可是从我工作开始就是老加班,平均一天十五六个小时的劳动时间,有时候甚至能有二十个小时。每天上班都昏昏欲睡,身体实在无法承受。更气人的是像我这样的试用期的还没有加班费(因为它是按计件算的,像我这样不是太熟练的,挣不到分就没有加班费),我想辞职还有一个原因,前一阶段公司搬家,我们这些员工天天都是高强度的,高危险性的强制性的义务劳动,将近一个周都是打扫卫生,搬运机器设备,辅料成品等。劳动强度相当大(只有不到五十个男员工,搬运了近千台几百公斤的服装设备,还有大量的货物),即使这样都没有给我们半天的休息时间!!!
    我现在就想问一下,如果我现在辞职的话,公司是否应该付给我工资和加班费?是否应该按照地区最低工资标准执行?加班费的问题该怎么解决?如果不批准我的辞职怎么办?(新劳动法不是规定要提前一个月提交申请的嘛)

    答:《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因此,你是可以提出辞职的,只要提前三天通知单位就行了,不需要“批准”。
    至于工资,如果事先有约定是计件工资,也就只能按计件工资计算了。因为计件工资也是符合劳动法的。
    如果你认为计件工资不合理,并且工作时间过长,你有权直接提出辞职(这就连那三天也不用了)并请求单位赔偿。但这肯定是要打官司的,因为单位不可能轻易承认以上错误,那么,你应该在六十日内申请劳动仲裁。
不过, 我觉得那没什么大意思,因为涉及的金额太小,不值得;却胜诉的可能并不很大,有风险。三思而后行。  


发布:未知 | 分类:新劳动法问题集 | 评论: | 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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