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一个拥有1.3万员工的大型国有企业,其中劳务工人(临时工)7千人,在职工人(正式工)6千人。年底只给在职的6千人发奖金,每个人都有好几千元,可是劳务工分文没有,企业这样做合理吗?
问:“劳务工人”在法律上应该是《劳动合同法》中所说的“劳务派遣”工。
《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三条规定:“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
所以,“劳务工人”应该与用工单位正式员工同工同酬,所以,该企业应该“劳务工人”以相同的奖金。
但派遣工与用工单位没有直接的劳动合同关系,只与其派遣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合同关系。在维权时,应该把用工单位和用人单位同时列为被申请人。因此,此事应该由用人单位(派遣公司)出面与用工单位交涉,如果用人单位与用工单位交涉不成,或用人单位拒绝出面时,员工可以把用工单位和用人单位同时列为被申请人,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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