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劳动法》里就有对保密协议的规定,《劳动合同法》与《劳动法》相比较而言,也没有太大的区别。《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有些员工可能会对企业说:“要跟我签订保密协议,这没有问题,但是应该给我保密费,你不给我保密费就不合法,或者说就侵犯了我的权利。”员工的这种说法对吗?当然不对,我们现在的法律并没有规定企业与员工签保密协议,必须向员工支付保密费。恰恰相反,法律规定员工在企业中工作,接触到或者了解到企业的商业秘密,应该自觉保守秘密。
有的员工说:“我接触到企业的商业秘密,我离开这个企业之后就说出来。”如果你这么做了,那么以后哪个企业还敢用你呢?保守企业的商业秘密,是最基本的职业道德和职业操守。企业通过约定保密协议,更提醒了员工不要有泄密的行为。一旦有这种行为,可能使企业的商业秘密流失。对于员工来说,签订了这种协议,一方面企业不需要为此付出额外的代价,另一方面也没有给员工本人造成什么损失。企业与员工约定一个保密协议,无非是告诉员工,哪些事,要小心点,不要泄密;哪些行为,有可能使企业的商业秘密流失到外边。比如说有的企业就规定什么样的商业秘密、资料,员工不可以带出去,或者不可以复印。这种规定对员工来说,没有什么额外的付出,对员工正常的权益,也没有太大的影响,因此,法律并没有规定,签订保密协议时,企业要付给员工保密费。当然有的企业为了让员工好好保密,就给员工一点保密费,这当然是好事,法律当然也不会禁止。但是员工不可以因为企业没给保密费,就认为保密协议是无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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