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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2008-4-14 10:54:40  作者:未知  来源:未知

    问:现在很多人传说从今年二月起,不签劳动合同即为事实劳动关系且要支付二倍工资,想问问你事实劳
动关系咋认定?如何终止之?

 答:确有其事,劳动合同法规定该法生效后,满一个月不签劳动合同的,从第二个月始支付二倍工资,直至签订劳动合同时止。根据劳动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一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是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三是劳动者提供的劳动者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劳动保障部门与劳动争议仲裁委、法院认定双方存在事实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1、工资支付凭证或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纪录;2、“工作证”、“服务证”等;3、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4、考勤记录;5、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用人单位存在上述事实用工但仍未与之签订劳动合同的,要么尽快与之补签劳动合同,要么与之终止劳动关系(但对符合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条件的劳动者,如果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与之订立),但要按照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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