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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2008-4-11 10:42:32  作者:未知  来源:未知

    问:我如果以公司还没有买社保为由解除合同,我在08年以前的工龄有补偿吗?我现在还没有与公司签合同.我之前有请教过一些律师,有不同的回答.有的说没有,有的说肯定有.
    但是劳动合同法中有说明按照第四十六条解除合同的其经济补偿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计算,本法施行之前按原相关法律、法规计算,我在以前的劳动法中没有找到相关条款,所以还是存有疑虑,希望能再帮忙解答一下.

    答:应当支付在08年后的工作年限的经济补偿金。
    劳动合同法第38条第3项是因用人单位没有购买社保而劳动者被迫解除合同,在08年1月1日前该没有购买社保不是一种被迫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而到了08年1月1日劳动合同法施行后,是一种被迫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法律规定这种被迫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用人单位是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的。
    但是对于被迫解除劳动在劳动法与劳动合同法中是否给予经济补偿金的规定是 不一致的,如在2008年前,按照劳动法以及最高院的司法解释,只规定拖欠或是扣克劳动报酬、采取暴力等限制人身自由的,可以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对拖欠社保的并没有在规定范围之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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