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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2008-4-11 10:20:41  作者:未知  来源:未知

    ●误区1:无固定期限合同就是铁饭碗。

  解读:与用人单位签无固定期限的合同并不等于劳动者有了“铁饭碗”。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如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愿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等,用人单位仍然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误区2:员工须无条件服从单位规章制度。

  解读:这种认识没有任何法律依据。员工与单位签了劳动合同,就与之形成了劳动法律关系,员工应当遵守劳动单位的规章制度。但如果规章制度本身违反《劳动合同法》,民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法律上讲本身是无效的或可撤销的,无效的规章制度对劳动者就不具有约束力。劳动者违反了合法的规章制度,应承担违约或赔偿责任,用人单位也无权予以处罚。

  ●误区3:《劳动合同法》不保护用人单位。

  解读:这种理解是片面的。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相比,《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增加了用人单位解除合同的条件、竞业限制等对用人单位有利和一些易于操作的条文规定。

  ●误区4:单位可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

  解读:法律已明文禁止这种劳动者提供担保。《劳动合同法》第九条: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

  ●误区5:求职时须如实回答所有提问。

  解读:《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我们必须全面了解条文意思,而不能断章取义。何为“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它是指学历、阅历等与工作直接有关的内容,结婚、生孩子等与工作没直接关系的情况,求职者可以拒绝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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