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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2008-4-9 11:11:22  作者:未知  来源:未知

    问:支付令申请书向谁提交?

    答:支付令申请书应向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提交。具体而言,关于劳动报酬的支付令申请书,应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提交(这里“用人单位所在地”应为用人单位注册登记所在地,而非与注册登记地不一致的实际经营、办公所在地)。   

    问:支付令多长时间能“送达”欠薪单位? 

    答: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90条规定:债权人提出申请后,人民法院应当在5日内通知债权人是否受理。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经审查债权人提供的事实、证据,对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合法的,应当在受理之日起15日内向债务人发出支付令;申请不成立的,裁定予以驳回。劳动者因薪水被拖欠申请支付令,也适用上述期限的规定。 

    问:欠薪单位收到支付令后提出异议怎么办? 
    答:按照民事诉讼法规定:债务人应当自收到支付令之日起15日内清偿债务,或者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人民法院收到债务人提出的书面异议后,应当裁定终结督促程序,支付令自行失效。至此,关于通过支付令偿还债务的督促程序全部结束,债权人只能通过另行向法院起诉,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书面异议”是否合理法院并没有审查义务,只要债务人从“形式”上提出了书面异议,法院就必须裁定终结督促程序,此前签发的支付令也就自行失效。  


发布:未知 | 分类:新劳动法问题集 | 评论: | 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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