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索:
专题首页 | 资料下载 | 新劳动法解读 | 新劳动法案例 | 新劳动法应对策略 | 新劳动法问题集 | 新劳动法专题论坛
 当前位置:首页 >> 新劳动法专题站 >> 新劳动法问题集 >> 正文
发表于:2008-4-7 10:58:08  作者:未知  来源:未知

    问:我在新劳动法施行前六个月即7月初已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尚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劳动法规定“本法施行前已建立劳动关系,尚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本法施行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可用人单位在1月30日就口头辞退我,请问:我能否要求用人单位支付2008年一月份的双倍工资,如何主张?  

    答:你说得对。单位此前就应当与你订立劳动合同,如果没有订立,那么,他们应该依法在1月30日前与你订立劳动合同,而不能把你辞退。因此,你可以主张你权利。即: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如果你不想要继续工作,就可以依此规定请求赔偿金。
    第八十七条是:“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第四十七条是;“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你可以根据以上法律规定与单位协商,协商不成时可向劳动部门投诉或申请劳动仲裁。


发布:未知 | 分类:新劳动法问题集 | 评论: | 浏览:
昵称:
评论:请自觉遵守互联网相关政策法规,评论不得超过250字.
特别推荐
最新文章
热点文章
热门标签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免责声明 | 电子杂志 | 友情合作 | 网站地图 | 设置[师道中国]为首页
客户服务:0579-82443502 QQ:523655176 电子邮件:sweetsophy27@hotmail.com
Copyright @ 2007-2008  www.bxsoo.com  All Rights Reserved  浙ICP备0702899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