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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2008-4-7 10:56:35  作者:未知  来源:未知

    问:我在一家比较正规的公司上班,像《lian想》一样正规,我07年3月份入职,到07年11月份来了新的领导,因为我做市场助理,新来的市场经理为了做帐方便必须把我换掉,我想问问,如果和工作能力无关,我被辞退的话,可以获得多少赔偿,我有劳动合同,07年3月-09年3月到期。

    问题补充:
    假如:底薪1000,补助300,奖金500。能赔多少钱? 

    答:“为了做帐方便”不能成为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并且单位辞退员工应当提前三十日通知员工本人。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所以,你有两个选择,一是要求单位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恢复你的工作,另是个选择是要求单位依照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第八十七条是:“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第四十七条是:“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这样,你工作不到一年,可以得到两个月的工资。同时,由于单位应当提前通知你而没有做,则应当给你这一期间的工资,这又是一个月的工资。以上合计,单位应给你三个月的工资。
    对于以上争议,你可以与单位协商,协商不成时可以向劳动部门投诉或申请劳动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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