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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2008-4-7 10:51:53  作者:未知  来源:未知

    问:我们公司两年前招聘了十几名应届大学生,后来因为待遇等原因,有几名没有办理任何请假手续就走了,公司以连续旷工十五天对他们作出了除名的决定,但是因为他们的行踪不定,不知道他们在哪里,一直没有送达给其本人,请问怎么送达才算合法合理?公告送达可以吗?如果是公告送达?在哪一级的报纸上公告才算合法有效? 

    答:能否公告除名没有法律上的规定,但对于这种不告而别,且有影响到企业人事管理的问题,确实应该有个相应的处理办法。 
建议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请求与他们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并不补偿,这应该是能通过的。在申请仲裁后,因找不到他们,建议请求仲裁委员会进行公告送达,这就起到你们的公告影响作用了,公告时限到期后请求仲裁庭缺席审理并下达裁决书。你们以裁决书存档备案,就不怕日后有人找事了。 
    另一个办法是派人寻访相关人员的下落,得知他在某单位重复就业后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一条:“用人单位招用与其他用人单位尚未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给其他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向该员工及其新单位要求赔偿,并以此申请劳动仲裁,效果应该更好。


发布:未知 | 分类:新劳动法问题集 | 评论: | 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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