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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2008-4-7 10:47:45  作者:未知  来源:未知

    问:我公司把劳务派遣工弄到了一起,工作岗位重新起名,可是工作和正式工一样,至少80%以上相同(派遣工的工作量大于正式工),我能维权么,有把握赢么? 

    答:《劳动合同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劳务派遣一般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
这里说的“三性”是对派遣工用工方式的限制制度。
临时性是指企业因特殊需要突击完成某些工作时,从派遣公司调用暂时工作的员工;
    辅助性是指如保安员、清洁工等非生产经营的主营岗位的员工;
替代性是指主营岗位因有员工休假(有休产假、工伤休假等)临时缺少人手找人暂时替补。
    你说的“工作和正式工一样”显然不符合这“三性”原则了,是为违法行为。
    如果你原来就是该单位员工,是单位为了规避新法实行而解除原有合同让你与另一派遣公司签订合同的,单位属于违法解除合同。你可以要求恢复原来的合同关系,或请求单位按解除合同的补偿标准,给予双倍的赔偿。
    如果有以上情形,可向劳监察部门投诉,或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


发布:未知 | 分类:新劳动法问题集 | 评论: | 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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