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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2008-4-7 10:45:25  作者:未知  来源:未知

    问:按照国家劳动部的有关规定,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是指分别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但其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如果每周实际工作,比国家规定的每周工作40个小时多出很多,而国家还规定每月加班不得超过36个小时,超出这36小时的部分,就算公司愿意给加班费法律也不允许,但是违反国家法律用工已经成为事实,难道就白工作了么?是否能通过维权得到赔偿,途径是怎样的? 

    答:不会的。对于这种情况,一方面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发给员工加班工资;另一方面由劳动部门对违法的用人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依据是《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 
  (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和第八十八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一)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二)违章指挥或者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 
  (三)侮辱、体罚、殴打、非法搜查或者拘禁劳动者的; 
  (四)劳动条件恶劣、环境污染严重,给劳动者身心健康造成严重损害的。” 

    遇此情况的员工可以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也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 


发布:未知 | 分类:新劳动法问题集 | 评论: | 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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