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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2008-4-7 10:42:39  作者:未知  来源:未知

    问:我2007年7月初被一家公司聘用,未签订劳动合同,2008年1月30日被口头辞退并结清工资。按《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用人单位应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要求支付一月份双倍工资是否合法?过去的保险是我个人缴纳,能否要求该公司按国家规格的标准比例支付我在职期间的社会保险费?能否要求支付1个月工资的补偿?能否要求获得一个月工资的代通金? 

    答:

要求支付一月份双倍工资是否合法?
:单位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应该按《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你只能得到一个月的工资。
如果你有证据证明单位解除合同违法,则可以按《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过去的保险是我个人缴纳,能否要求该公司按国家规格的标准比例支付我在职期间的社会保险费?
:如果你自己没有交,可以要求单位补交,其中单位承担他们应承担的部分交费,你个人应承担部分应从你的工资中扣除。
但你自己已经交了,单位只能按规定的单位应当承担的交费比例,偿还给你,你个人应当承担的部分,只能由你个人承担。

能否要求支付1个月工资的补偿?
:前边已经说过了,那就是补偿了。不再重复。但由于单位没有提前三十日通知你,你可以就此要一个月的工资。

能否要求获得一个月工资的代通金?
:法律上没有“代通金”这个词。于法无据的事就不要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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