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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2008-4-3 10:32:24  作者:未知  来源:未知

    问:试用期加班可以不付加班费吗?加班可以部分支付加班费部分换休吗? 

    答:试用期也是在履行劳动合同,试用期内也是劳动者,也应适用《劳动法》关于劳动时间的相应规定,所以:试用期内加班也应支付加班费,加班的支付方式、或是补休也应符合法律规定,不能“部分支付加班费部分换休”。即:

(1)日常安排加班:【只能】支付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不能以补休代替);

(2)【休息日】(法定节假日之外的休息日)安排加班:【优先安排补休】(也就是说:能够补休的尽量补休),【不能补休的才可以【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3)【法定休假日】安排工作的:【只能】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不能以补休来代替)


发布:未知 | 分类:新劳动法问题集 | 评论: | 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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