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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2008-4-3 10:30:20  作者:未知  来源:未知

    问:我2002年进入公司,公司2003年12月给我上了保险(除了失业险的其他4项),期间没有签过合同,现在在我请假的前提下,没经过我同意就给我办理离职.问:我是否可以向公司索赔 

    :你自2002年进入公司,但公司直到2003年12月才给你投了社保(不缴纳失业险是违法的),期间没有签过合同,但已与公司形成事实劳动关系,无论是正常解除合同,还是违法解除劳动关系,公司都必须为你补缴欠缴的社会保险费,及全部失业保险费。
    但如果你履行了请假手续,则公司没经过你同意就给办理了离职手续,应视为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解除的时间在2007年度时,应支付每工作一年一个月工资,不满一年按一年计算的经济补偿金;解除的时间在2008年之后,则你有权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的规定,既可以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要求公司支付支付双倍的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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