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索:
专题首页 | 资料下载 | 新劳动法解读 | 新劳动法案例 | 新劳动法应对策略 | 新劳动法问题集 | 新劳动法专题论坛
 当前位置:首页 >> 新劳动法专题站 >> 新劳动法问题集 >> 正文
发表于:2008-4-1 10:07:19  作者:未知  来源:未知

问: 单位为我办理上海市户口的落户手续时与我约定服务期3年,该约定有效吗?    
  
 答: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除了在培训服务期约定以及竞业限制约定中,用人单位可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外,在其他情形下,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2008年1月1日以后达成的约定无效。  
    
 问: 有这样一个例子。某人在公司连续要求加班1个月之后,在留言白板上写下拒绝加班的字样,结果被公司处罚,说是发表煽动性言论影响公司经营,还被告知要扣除当年年终奖金,这样的做法合法么?劳动者应该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呢  
  
  答: 根据你反映的情形,双方对扣除年终奖金发生争议,根据现行法律规定,你应当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自己权益受到侵害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企业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争议仲裁。  
  
 问: 在什么情况下,我可以要求单位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答: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1)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的; (2)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0年的; (3)连续订立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问: 新劳动法关于病假工资的处理有什么不同么?  
  
 答: 《劳动合同法》对病假工资未作规定,在国家及本市对病假工资制度未作调整的前提下,仍执行现行政策。  
    
 问: 请问劳动合同中是不是一定要包含工资数额?我的劳动合同中,只写了一句“劳动报酬按双方协定”,并未设计具体数目,据说是为了保密,这种做法是否合法?  
   答: 劳动报酬是劳动合同应当具备的条款,缺乏必备条款的劳动合同是不合法的。  
    
 问: 我是劳务派遣员工,新的劳动合同法是否在年工资增长上有所规定    
 答: 《劳动合同法》尚未涉及工资增长问题。  
  
 问: 我在单位工作5年多了,月工资高于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如果明年单位解除我,我的经济补偿金怎么算?  
  
 答: 2008年1月1日以前的工作年限仍按原劳动法和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的规定计算,2008年1月1日以后有两个上限即月薪高于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按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计算,补偿年限超过十二年的,按12年计算。  
  问: 我进入一家通讯公司后,公司送我到国外参加专项培训,花费培训费5万元左右。我与公司签订的服务期协议中约定违约金8万元,请问可以这样约定吗?  
  
 答: 《劳动合同法》第22条关于违约金的设定中,规定违约金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公司为你的培训花费了5万元,故公司与你约定的违约金不得高于5万元。   
  
 问: 那劳动报酬是不是一定要说明具体数目   
  
 答: 是的。   
  
 问: 我们单位只有12名职工,不符合成立工会的条件,但劳动合同法多处涉及工会,我们单位怎么办?     
  
 答: 可以考虑参加联合工会组织,也可在必要时与上级工会建立联系。    
  
 问: 单位与我约定签订劳动合同,约定试用期工资3500元,试用期满后工资5000元,请问是否合理?   
  
 答: 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单位与你约定试用期满后5000元,所以你的试用期工资最低4000元。   
  
 问: 单位如果无故将我开除,我应当怎么办?  
    
 答: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第八十七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经济补偿标准的两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你可向劳动争议调解机构申请调解,也可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争议仲裁。  
    
 问: 请问事实劳动关系是否需要支付补偿金呢  
  
  答: 2008年1月1日以前,按《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未订立劳动合同,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单方面提出终止事实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应当提前三十日通知,并按应当订立劳动合同而未订立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支付相当于劳动者一个月工资收入的经济补偿金。工作年限满六个月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劳动合同法》未就2008年1月1日实施以后的标准作明确规定。待实施细则出台后,以实施细则为准。

 问: 我朋友的公司是私营企业,公司从不签订劳动合同,前几个月为了预防突击检查,与员工签订了简易的劳动合同,但是签订后却没有给员工人手一份,请问这种行为该怎么处置?劳动者该怎么上报?  
    
 答: 可拨打12333向劳动监察部门举报。   

问: 请问,当实行新的劳动合同法到法院进行诉讼与以前有什么区别吗?    
  
 答: 新的《劳动合同法》较之前的规定有很大的区别,其中最大的区别之一是在程序上,劳动者可以根据《民诉法》的有关规定就用人单位欠付劳动报酬直接向法院申请支付令。    
  
 问: 一些企业需要驾驶员交纳风险抵押金,是否合法    
  
 答: 根据国务院(2004)81号文规定这是不合法的。   
  
 问: 能交纳城保的单位为员工交纳镇保是否合法    
  
 答: “镇保”的适用范围是“本市郊区范围内用人单位及其具有本市户籍的从业人员,以及经市政府批准的其他人员。”“已与参加本市城镇社会保险的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参加城保的从业人员;用人单位招用原参加城保,并经协商一致继续参加城保的从业人员,不适用本办法。” 对在郊外、注册在郊区的用人单位的职工,只有两种人必须给予城镇职工社会保险,一种是已经在单位的并参加城保的“老职工”,另一种是新招用但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参加“城保”的职工。   
    
 问: 劳动合同法规定,应当签定无固定期劳动合同的三种情形包括“连续两次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该法的第39条和第40条第1项、第2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其中所说的“两次”从何时算起?  
    
 答: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七条规定:“连续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次数,自本法实行后续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时开始计算。”  
    
 问: 我2004年8月进入单位工作,与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至2008年4月30日期满,如果到时候单位不愿与我续签劳动合同了,我的经济补偿金怎么计算?  
  
   答: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年限自2008年1月1日施行之日起计算.  
    
 问: 单位以各种名义拖欠工资,我应该如何向法院申请支付令?  
    
 答: 您应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向用人单位住所地人民法院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请。人民法院应当在5日内通知劳动者是否受理。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经审查劳动者提供的事实、证据,对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合法的,应当在受理之日起15日内向用人单位发出支付令;申请不成立的,裁定予以驳回。用人单位应当自收到支付令之日起15日内清偿债务,或者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用人单位在法定期间不提出异议又不履行支付令的,劳动者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用人单位在法定期间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收到用人单位提出的书面异议后,应当裁定终结督促程序,支付令自行失效,劳动者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问: 单位与我约定工资1500元/月,我干了3个月,单位一直称资金困难,每个月才给我800元生活费,我觉得通过劳动仲裁程序处理期限较长,还有其他解决问题的方式吗?  
    
 答: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 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你可以直接向法院申请支付令,凭据支付令要求单位支付差额工资。  
    
 问: 如果单位不肯和我签合同怎么办?  
    
 答: 针对单位的劳动违法行为劳动者可以拨打维权电话12333进行举报或者向劳动仲裁、法院提出诉讼  
  
 问: “竞业限制”的期限最长可以签几年?  
    
 答: 不得超过二年  
  
 问: 我被一家劳务工资派遣到一家电器公司工作。现在电器公司因为业务萎缩把我退回劳务公司。劳务公司说没有其他岗位安排,让我在家待岗,每月给我320元,这样可以吗?  
  
 答: 根据《劳动合同》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如果劳务公司无法安排你岗位,每月应当按照本市最低工资支付你劳动报酬,现在每月是840元。  
  
 问: 请问社区物业保安对在见义用为中如果受伤在《劳动合同法中如何处理?    

答: 根据《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活动中受害的,视同工伤。”但须由相关部门认定为见义勇为,并颁发见义勇为证书方可。

 问: 大学应届毕业生提前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关系从何时起算?

 答: 从毕业后持报到证报到之日起算。  


发布:未知 | 分类:新劳动法问题集 | 评论: | 浏览:
昵称:
评论:请自觉遵守互联网相关政策法规,评论不得超过250字.
特别推荐
最新文章
热点文章
热门标签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免责声明 | 电子杂志 | 友情合作 | 网站地图 | 设置[师道中国]为首页
客户服务:0579-82442020 QQ:562349660 电子邮件:sweetsophy27@hotmail.com
Copyright @ 2007-2008  www.bxsoo.com  All Rights Reserved  浙ICP备0702899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