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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2008-3-29 9:59:53  作者:未知  来源:未知

    问:现在姐怀孕近三个月了,那天她给经理打电话要求签订劳动合同,经理以公司裁员为由把她辞退了,但她现在一直在上班,因为经理是在电话中说把她辞退了,实际上经理一直都在躲着她,上次有位朋友说60天之内劳动仲裁,因不清楚如果劳动仲裁的我们应该拿出哪些证据?现在麻烦事又来了,以前的考勤表工资条都没有存,只有这个月的工资条。而且当时公司应聘时写的名字与身份证上名字不同。有一点希望就是工资卡上的名字与身份证是相同的。请问我们还需要准备什么样的证据或者应该怎样去仲裁,姐现在担心因经理是口头说辞退她,没有书面形式,她如果跟公司提出劳动仲裁怕到时候公司反悔说根本没有辞退她。那事情就不好办了。

    答:1、《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因此在你姐姐怀孕怀孕期间单位是不能与她解除劳动合同的。

    第四十八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 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2、《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如果单位确实与她解除合同,她有权选择继续工作和要求赔偿。
    第八十七条是:“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第四十七条是:“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3、《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
  用人单位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备查。”
用人单位如果解除合同,必须有书面的《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没有书面,只是口头,是无效的。建议在没有“书面”前,继续工作,不要理他。当争议实际发生后,六十日内申请劳动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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