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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2008-3-29 9:49:49  作者:未知  来源:未知

问:

一,2007年8月底应聘,试用期三月,到2007年12月底辞职,当初口头说三个月试用期忙给交四金,试用期600,每月还扣100的什么爱心借款,使用期满后,申请也交了但没批.工资也没涨.辞职后到现在12月的工资也不给发,去要时单位说我们辞职的人工资要开会研究以后再说,至于什么时候等电话.
二,所谓的爱心借款,说是要到2008年底才退,这合理吗?
三,试用期满后工资没变,当初说试用期满工资记件,但是单位一直没生产,单位说不生产工资不变.每月那么点工资再加上又不交社保,我们8-9个人陆陆续续都辞职.现在去要工资单位却说工资已经给涨了,是从2008年1月开始涨.单位现在却把不生产的过失怨到我们头上,说我们说不干就不干,人员不够没法生产.
四,2007年12月的工资,我们辞职的没发,但是没辞职的都发了.请问这怎么解决. 

答:

如果是借款则应该是自愿的,而强迫的则不是“借”而“扣”,这显然是违反劳动合同法的。
社会保险是应该从员工被录用起就应该办理的,拖延不办也是违劳动合同法的。
员工由于企业有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过错而提出辞职的,单位应当按一年给一个月的工资,不足一年的按一年计算,给予补偿。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
(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根据以上规定,你可以向劳动部门投诉或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单位给付工资,补办保险、给予补偿。
要注意的是,劳动仲裁的申请时间是从争议发生六十日内,不是过期。


发布:未知 | 分类:新劳动法问题集 | 评论: | 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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