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索:
专题首页 | 资料下载 | 新劳动法解读 | 新劳动法案例 | 新劳动法应对策略 | 新劳动法问题集 | 新劳动法专题论坛
 当前位置:首页 >> 新劳动法专题站 >> 新劳动法案例 >> 正文
发表于:2008-3-20 9:15:23  作者:未知  来源:未知

    张先生在福州一家公司上班十余天后,14日上午提出辞呈,但在索要工资时遭拒。 

    张先生告诉记者,从月初开始,他在福州某公司营销部上班,当时公司承诺他每月的基本工资为1200元,另外还有业务提成。工作十余天后,张先生觉得上司在工作上歧视他,便于14日上午提出辞呈。当他要求领工资时,遭到拒绝。 

    14日下午,记者来到该公司,人力资源部的负责人陈女士告诉记者,张先生的辞职手续没有办妥,所以无法支付工资。 

    陈女士说,张先生3月初到公司上班,现仍是见习业务员。进公司后,他一直在接受公司提供的免费培训。“公司规定,员工辞职要提前一个月打报告。” 陈女士说,张先生的突然辞职违反了公司规定,而且公司承诺给张先生的月工资是1000元,公司是这个月15日发上个月的工资,因此现在无法给他发工资。 

    张先生认为,自3月1日以来,他都在该公司上班,公司理应付工资。此外,他已把辞职申请表递给了营销部经理,经理不肯签字。 

    “13日我的同事叶小姐也离开公司,也没拿工资。”张先生说。记者随后从福州大学工商管理专业毕业的叶小姐处得知,她也只工作了十余天,13日提出辞呈,在索要工资时同样遭拒。 

    福州义通律师事务所律师李文德表示,按《劳动合同法》要求,处于见习期的员工可随时提出辞呈,并不需要提前一个月告知。此外,只要员工有到单位上班就应该拿工资。李文德建议,张先生可向劳动监察部门反映,双方协商解决工资问题。

发布:未知 | 分类:新劳动法案例 | 评论: | 浏览:
昵称:
评论:请自觉遵守互联网相关政策法规,评论不得超过250字.
特别推荐
最新文章
热点文章
热门标签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免责声明 | 电子杂志 | 友情合作 | 网站地图 | 设置[师道中国]为首页
客户服务:0579-82443502 QQ:523655176 电子邮件:sweetsophy27@hotmail.com
Copyright @ 2007-2008  www.bxsoo.com  All Rights Reserved  浙ICP备0702899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