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表于:2008-3-20 9:13:23 作者:未知 来源:未知
用人单位竟连公章都没有
大连市民王女士从去年到现在一直在一家商场做销售,单位没有与她签劳动合同,也没有交劳动保险。《劳动合同法》实施以来,单位主动提出签劳动合同,不过却是空白的,还不给她保存。王女士对此感到很担心。
柏律师指出,相比于其它官司,劳动官司打起来有几个难度,其中之一就是取证难。许多单位为了逃避责任,不与劳动者签合同,要维权,首先要证明劳动关系的存在。他曾经代理过一起案件,用人单位竟然连公章都没有,劳动者连工资条都没拿到过,其它物证如胸卡、饭卡等也没有。这种情况下,只能寻找证人证明。好不容易开庭审理了,这名证人竟然当庭推翻了证词!
“与用人单位相比,劳动者很被动,也处于弱势。有的用人单位在劳动纠纷发生后,对用人资料进行篡改,这都是劳动者无法控制的。”《劳动合同法》颁布之后,将有效地避免类似情况。像王女士完全可以依照法律规定,要求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并自行保存一份。《劳动合同法》规定,如果用人单位用工却不签合同,需要支付双倍的工资。
对于用人单位的违法行为,劳动者可以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对此,有的劳动者担心“我一投诉,单位肯定开除我”。曲律师指出,《劳动合同法》对此亦有表述:用人单位用工超过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可视同为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劳动者只要没有违反法律、法规及合同有效的规章,用人单位就无权解除劳动合同。也就是说,如果用人单位不与劳动者签合同,就丧失了劳动终止权。劳动者可以继续投诉,要求其继续履行无固定期限合同,或者进行经济赔偿。
“违约金”成争议焦点
李先生在2004年与单位签了劳动合同,其中约定,如果劳动者终止合同,需要交付1万元违约金。今年3月6日,李先生向单位递交了辞职报告,单位要求其支付违约金。李先生对此感觉不理解:《劳动合同法》规定,员工提出辞职后,无需支付违约金,为什么单位还要我支付?
柏律师说,李先生提出的正是一个目前在国内法律界争议较大的问题。他是在《劳动合同法》出台前签的劳动合同,是适用于以前的《劳动法》交纳违约金,还是按照《劳动合同法》不支付违约金?不久前,人大法工委一位专家在我市的一次法律培训上,也谈到这个问题,他认为还是要按照《劳动法》规定执行。柏律师指出,关于这一问题的争论仍没有定论,目前法律工作者都在期待国家劳动部及人大法工委作出进一步的解释。
企业认识存在误区
柏律师指出,《劳动合同法》颁布执行以来,用人单位对其认识上存在着不少误区。首先在概念上,并不存在“新法取代旧法”的说法,1994年颁布《劳动法》时,国家劳动部就已经列出了立法计划,准备制定包括《劳动合同法》、《社会保险法》、《工资支付法》等系列法规。所以说,《劳动合同法》只是《劳动法》的组成部分,二者并不矛盾。
还有的企业认为,《劳动合同法》规定必须与劳动者签合同、交劳动保险、支付加班费等,是增加了企业的成本。实际上,只要企业守法经营,不可能因为新法而增加成本,增加的只是“违法成本”。特别是对“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认识,实际上是企业用工最经济的形式。只要员工愿意,就可以在一家企业一直做到退休,如果员工中途想要终止合同,企业也无需支付赔偿金。
两位律师认为,以前是“员工怕老板”,《劳动合同法》的实施,将促使“老板怕员工”时代的到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