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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2008-3-20 9:11:04  作者:未知  来源:未知

    17日,在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公司担任督导一职的李女士向记者投诉时称,在没有下达处罚通知书的情况下,单位负责人就要求她立刻离职或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由于她拒绝离职,公司就扣下了3万余元劳动报酬和6000元的奖金一直不予发放。其所说是否属实?当天,记者对此事进行了了解。

      据李女士介绍,从2001年2月18日开始,她就在太平洋保险公司南昌分公司任保险营销员。2006年1月1日,公司与她签订了为期3年的个人保险代理合同,她在该公司继续担任保险营销员。2007年公司更名为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公司,同时成立了乾坤区业务团队,由于她工作业绩突出被聘为该团队负责人,部门员工多达50余人。2007年,她领导的团队参加太平洋保险公司全国标准化团队评比荣获江西省第一名,2008年初还因工作业绩突出登上公司联合区钻星榜,在她从事保险业的7年里,她获得了诸多成绩和荣誉。

      然而,就是这样一名“金牌员工”,现在竟然面临公司逼其离职的威胁。“2月15日,公司饶姓总经理突然找到我,要求我自动离职或者与公司解除个人保险代理合同。”李女士告诉记者,由于公司内部传出她想跳槽的谣言,因此公司领导开始限制她的代理活动。公司负责人称,如果她不办理离职手续,就要与公司续签为期3年的个人保险代理合同,并承诺如果违约就要支付公司10万元的违约金。当前的合同要到2009年1月1日才到期,现在由于无端怀疑而逼迫她提前续签合同,因此她拒绝签字。

    李女士说,2月24日公司负责人再次找到她,并称在她代理的保险合同中出现了“代签”的违规情况,因此公司肯定要将她开除。李女士表示,在2007年2月28日她代理的一份少儿保险合同中,因为孩子的父亲在外地,因此孩子的母亲刘女士帮自己的丈夫代签了姓名。在公司指出该问题后,她立刻联系刘女士,于今年2月26日重新办理了签名手续。但是公司的负责人却表示,出现了“代签”问题,肯定要予以开除。李女士告诉记者,一般情况下保险营销员代投保人签名是肯定违规的,但是她手上发生的“代签事件”仅仅是少儿监护人之间的代签,公司以此为由欲强行开除她十分牵强,随后,李女士向记者出示了投保人刘女士出具的“代签”情况说明来证实其说法。

    为了逼李女士离职,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公司“一计不成,又生一计”。“由于公司一直没有下达处罚通知书,我拒绝离职,但是公司却因此扣下了我3万余元劳动报酬和6000元的奖金一直不予发放,逼着我在离职申请书上签字。”李女士说。今年1月份大约3.8万元的劳动报酬一直被公司扣着,她去年因参加太平洋保险公司全国标准化团队评比荣获江西省第一名,奖品是6000元奖金和一次“一家三口温泉游”机会,可是也被公司扣下。公司负责人告诉她,只要签了离职书,4万余元的劳动报酬就会如数发还给她。

    17日上午10时许,记者陪同李女士来到了位于孺子路上的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公司。见到记者,李女士的同事们纷纷表示,他们的团队经营得非常好,李女士工作上也是吃苦耐劳,爱岗敬业,现在公司还要这样对待她,他们都感觉不能理解。

    随后,该公司饶总经理表示,公司开除李女士的原因只有一个,就是在她代理的保险合同上出现了“代签”的情况。当记者提出,既然是发现员工存在违规情况,为何还要员工续签合同呢?又为何在原合同尚未到期的情况下要求员工续签合同呢?处罚决定书为何迟迟不下达,为何公司要扣下员工4万余元的劳动报酬不发呢?饶总经理表示,她是今年1月份才接手这里的工作的,对于李女士的事情,公司客服调查小组也已经做了调查取证工作。但是,公司为何要提前与员工续签合同她则不太清楚。

    江西联创律师事务所的余晓春律师表示,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因员工的疏忽导致用人单位或他人受到巨大损失的,用人单位可以开除员工。但是当事人李女士既没有给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公司带来损失,也没有伤害投保人或受益人的利益,无法构成开除的要件。《劳动合同法》还规定,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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