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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2008-3-12 14:40:32  作者:未知  来源:未知

【案由】 2007年1月13日,孙女士所在的公司召开员工会议。上午会议结束后,即将出任公司副经理的李先生提出请大家吃饭。就在大家一起外出吃饭的途中,孙女士不慎摔伤。孙女士坚持认为自己是工伤。她说,李先生是公司副经理,他请员工吃饭,属工作用餐。她在去吃饭途中摔倒受伤,应认定为工伤。


  【分析】 公司及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则认为,当天孙女士外出吃饭是李先生私人请客。李先生当时尚未到公司任职,并非是公司员工,他以个人名义请客, 不属于工作用餐。况且,公司平时就不提供员工午餐,大家都是回家吃午饭的,因此,孙女士在吃午饭途中摔倒受伤,不能认定工伤或视同工伤。


  此案争议的焦点落在“当天的聚餐是否属于工作用餐?”“孙女士在途中摔倒受伤能否认定工伤或视同工伤?”审理后法院认为,李先生以个人名义邀请大家吃饭,系个人行为,不属工作用餐。孙女士受伤也不属《工作保险条例》关于应当认定为工作或视同工伤规定的情形。孙女士的诉讼主张无事实证据与法律依据,不予采纳。


Tags:新劳动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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