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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2008-3-7 16:12:59  作者:未知  来源:未知

    《劳动合同法》有一个关于过渡期的规定。《劳动合同法》实施之日,仍然存续的劳动合同,如果在《劳动合同法》实施以后,也就是2008年1月1日以后,解除或终止的,那么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的,经济补偿金年限应该从2008年1月1日《劳动合同法》实施之日起计算。在《劳动合同法》实施之前,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按照当时有关的规定执行。这些规定是什么意思呢?说得简单点,就是分段计算。我们可以举例子来加以说明。
 
【案例1】
    一个员工在某个企业工作六年了,2008年5月,他的劳动合同到期,到期以后企业不跟他续订了。这个时候企业要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向这个员工支付终止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因为是企业不与员工续订合同的。那么需要支付多少补偿金呢?答案是只支付半个月的工资。为什么呢?因为按照2008年之前的规定,是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要从2008年1月1日开始计算他的支付补偿金的工作年限,到2008年5月,他的合同到期终止,2008年以后,他的工作年限是5个月,不足半年,那么就要按半个月的工资计算,所以他只能享受半个月的经济补偿金。在关于终止合同的补偿金这个问题上,2008年1月1日之前的所有工作年限,是不需要计算的,但是解除合同还是要算,因为企业要按照当时规定的标准去执行。
 
【案例2】
    员工张某,2008年之前在某企业工作了六年,2008年以后,工作了两年。然后企业与他解除了劳动合同。由于张某没有任何过错,所以企业要支付给张某经济补偿金。如果张某的月薪是1.5万元的话,企业应该支付给张某多少经济赔偿金呢?这样就得分段来算了。因为张某1.5万元的月薪已经超过了当地社会平均工资的三倍,所以,在2008年1月1日之前,按照2008年1月1日之前的规定,超过社会平均工资的三倍也不封顶,张某2008年之前的补偿金,年限是六年,那么2008年之前张某应该得到的补偿年限的补偿金为1.5×6=9万。而2008年之后,因为张某1.5万元的月薪高过了社会平均工资三倍,所以2008年之后的两年的补偿金就是社会平均工资的三倍乘以2。这个数字加上9万元,得出来的总数就是张某应得的解除合同的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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