把握“不符合”和“不胜任”的区别
试用时间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北京义联劳动法援助与研究中心主任、北京国联律师事务所律师黄乐平认为,试用期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的相互了解、双向选择的考查期限,最长不超过六个月。依据《劳动法》的规定,用人单位对工作岗位发生变化的劳动者可以继续试用,而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一般要低于正常工资,所以很多用人单位故意滥用试用期的规定,对于工作岗位没有发生变化的劳动者在续签劳动合同时继续采用试用期。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同一劳动者在同一单位只能在初次签订劳动合同时约定试用期。试用期的长短不得随意约定,必须严格遵循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待遇也不得低于劳动合同法确定的标准。案例中,企业再次约定的试用期无效,还须向赵某支付六个月正常工资的赔偿金。
企业对试用期的员工进行全面考核,不符合录用条件的要尽快解除劳动合同。一旦违反劳动合同法约定的试用期,要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每超过一个月的试用期要支付一个月正常工资的赔偿金。
作为劳动者来说,一定要把握试用期内不符合录用条件与不胜任工作的区别,试用期内员工不符合录用条件,用人单位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如果是员工不胜任工作,用人单位须给员工调整工作岗位或提供培训,再次被证明不胜任工作的才能解除劳动合同,而劳动合同期限在三个月以下及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目的劳动合同不得约定试用期。
案例:赵某大学毕业后到一家大型企业工作,企业的人力资源部和他签订了一份一年期的劳动合同,包括一个月的试用期,赵某提出多签几年,但人力资源的人说签一年是为了对双方进行考查,如果单位认为他能够胜任工作,合同期满后会和他重新签订劳动合同。
一年以后,赵某在单位工作比较出色,单位非常满意,重新和他签订了一份三年期的合同,但又在合同中约定试用期为6个月,对此,单位人力资源部门解释说,之前签订的合同已经到期,重新签订劳动合同,单位可以再次约定试用期。
法律条文
《劳动合同法》第19条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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