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随着经济发展,企业规模不断壮大,集团公司日渐增多,与遍布各地的子公司在用人上也千差万别。王先生曾是一家出版集团广告部聘用的员工,跟广告部签的合同;他的师兄也在广告部,是跟集团签的聘用合同。两人在工资待遇、福利保障等方面差别较大。王先生想知道,这两种合同是不是都有效,他的权益该如何保障。
[解析]这个案例揭示的是劳动关系领域日渐增多的“用人单位统一性”的问题。彭光华说,在国内,无论是学术理论界还是在司法实务界,当前对这个问题的认识、规范基本是一块空白。他指出,有些无良企业利用这一点,或成立皮包公司,或分立一些分支部门,要他们各自招聘员工,合同到期后再在不同的部门、皮包公司之间倒换、流动,以此降低用人成本,一旦发生纠纷,很难维护权益。
应对——保留书面证据
彭光华指出,王先生和师兄的两种合同都有效。不过对于这种情况下产生的纠纷,劳动合同法在劳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中,即在第三十四、第三十五条作了规定,提出“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内容”,并强调,变更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这就提醒王先生,一定要保存好书面证据,把变更后的合同保存好。这是以后发生纠纷时,作为维权的最重要的证据。
对于将要签订合同的新员工,在面临集团聘与分公司聘时,要特别注意一点,即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中,必须把工作地点、岗位写清楚,有的公司在合同工作地点一栏中写着“国内任何一家分支机构”,这是不合法的。
期望——两问题亟待明确
彭光华说,在上述劳动关系中,带来两个较大的问题,有待于新的法律法规进行明确。
一个是王先生如何缴纳社会保险费,在现行社会保障制度框架下,部门聘用人员的社会保险费很难有着落,只能自己缴。不过,已开始审议的《社会保险法》将把劳动关系与社会保障关系分离开来。再一个是同工同酬问题。王先生是部门聘用,意味着其劳动只在本部门得到承认;其师兄是集团聘用,意味着其劳动在集团得到承认,因而所得到的报酬有差别。在这样的情形下,要求同工同酬,一时很难做到。
特别推荐
最新文章
热点文章
热门标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