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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2008-2-25 9:09:14  作者:未知  来源:未知

    [案例一]2007年夏,钱老师被省内某高校聘为辅导员,并签订了聘用合同,尽管没有事业编制,但享受编制内人员同等的待遇。日前,他致电询问,劳动合同法即将实施,听说事业单位的编外人员也适用这部法律,他想知道,这对他原有合同有没有影响。

  [案例二]12月初,家住南京市清凉门大街的出租车司机陈师傅遇到这样一件事:他所在的出租车公司准备和他们当中部分的哥签订新一年的工作合同。他问了以后才知道,要签的不是劳动合同,是承租合同。他想知道,劳动合同法实施后,像他们这种性质的劳动者要不要按劳动合同法来办?

  [解析]彭光华指出,这两个案例都涉及到劳动合同法的适用范围。与劳动法相比,劳动合同法大大扩展了保护范围。比如,民办非企业、律师事务所等新的用工主体以及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这部法律。

  需要说明的是,对于事业单位中的劳动者,除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也是劳动合同法的保护对象。这表明,事业单位聘用人员及编制内人员,也应适用该法,但允许优先适用特别规定,若无特别规定,则全部适用《劳动合同法》,像解放军文职人员、事业单位人员等均被纳入进来。不过,普适法与特例之间如何进行调整,像钱老师这些以往“吃皇粮”的人如何适用劳动合同法,成为今后一段时间内的重大课题,将有国家专门法规来界定。

  目前,有两大类人员没有被纳入劳动合同法的保护范围。彭光华说,一类是劳动法实施细则排除的部分:包括:公务员和比照实行公务员制度的事业组织和社会团体的工作人员以及农村劳动者(乡镇企业职工和进城务工、经商的农民除外)、现役军人和家庭保姆等不适用劳动法。

  另一类是被国家劳动保障部列为劳动关系疑难问题的几种特殊劳动关系,如出租车司机、保险代理人、农电工等。目前,像陈师傅等的哥跟单位之间的劳动关系比较特殊,既有租赁性质,又有雇佣性质,不好简单界定,故暂不适用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不过,商场促销员应为劳动合同法上的劳动者,厂家与促销员应签订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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