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时注意证据保留
对于劳动者来说,为预防最后真的跟用人单位法庭相见,务必平时就要注意证据保留。刘昊斌告诉记者,证据保留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首先,一定要积极主动地向用人单位获得劳动合同。第二,有的单位不跟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此时,劳动者要注意保存好自己的收入证明,例如工资卡、工资条或者收入证明等。第三,每个月或者固定期限内的考勤表要保管好。此外,工作证、胸卡等都可以证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劳动关系的存在。而你被辞退的时候一定要注意让单位提供书面通知的原件,并且要有公章,这也可以证明与单位的劳动关系。
★变化一:劳动合同形式要求书面化
■案例:吴小姐在一家公司工作了6个月(月工资为税前6500元),公司没有与之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并将其辞退,于是吴小姐将公司告上法庭。
■《劳动合同法》法规变化: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没有和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而《劳动法》没有关于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具体时间规定,也没有关于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后果规定。
■案例分析:在《劳动合同法》生效前,吴小姐被辞退后,只能获得每年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而如果用人单位不主动给付经济补偿金,吴小姐还可以通过诉讼获得经济补偿金50%的额外经济补偿金,即最高可获得9750元。而生效后,吴小姐将除了可以获得每年一个月的经济补偿金,还可以要求用人单位向其支付双倍的工资(也就是说,除了公司已经发给的6个月工资,还可以另外获得6500元×6个月=39000元的工资)。可获得补偿高达45500元。
★变化二:劳动者主动辞职可能获得经济补偿
■案例:小张毕业时为了获得北京户口,与单位签订了长达5年的劳动合同,可是入职后,他发现公司给的月工资只有2000元,而且还一直不给上社会保险,于是干了7个月后决定跳槽。此时公司要求小张赔偿违约金5万元。
■《劳动合同法》法规变化:根据《劳动法》的规定,如果用人单位不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包括试用期不缴纳社保、社保基数不对等情形),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不能获得用人单位的经济补偿金。而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如果用人单位不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劳动者可以不给公司违约金就解除劳动合同,此外还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6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6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案例分析:由于用人单位一直不给小张缴纳社会保险费,因此小张可以以此为理由提出辞职,在《劳动合同法》生效后,他可以顺利辞职并获得2000元的经济补偿。而生效前他也不必向原单位交违约金就可以顺利离职,但是他无法获得经济补偿。
★变化三:被违法辞退可获更多赔偿
案例:苏先生与某大型公司签订了为期一年的劳动合同,月工资为税前5000元,工作两个月以后便获公司通知,要求其一个月后离职。
《劳动合同法》法规变化: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两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案例分析:如果苏先生选择离开这家公司,那么,在《劳动合同法》生效前,苏先生可获的经济补偿金,如果企业主动给的话,只有一个月工资,即5000元。如果公司不主动给,通过诉讼将可能获得额外50%的月工资补偿金。因此,最高可获得7500元的经济补偿。而生效后,苏先生可以选择要求企业继续履行合同,则其可以获得之后十个月整月工资另加25%的经济补偿金,合计金额为(5000元×10+5000元×10×25%=62500元)。
★变化四:劳动合同期限长期化
案例:孙小姐在一家公司工作了3年,月工资为税前6000元,跟公司签订了3次为期分别是一年的劳动合同。3年后,公司不愿意与孙小姐续签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法规变化: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三)连续订立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否则单位需要支付劳动者双倍的工资。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这些在《劳动法》中都是没有规定的。
案例分析:《劳动合同法》生效以前,孙小姐要续签,用人单位不愿意的话,孙小姐只能离开,别的什么也没有。而《劳动合同法》生效以后,第三次建立合同关系时,公司就应当为孙小姐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由于公司没有与孙小姐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则企业在第三年的合同期内,应当向孙小姐支付两倍的工资,同时,该合同到期终止之后,公司亦应当向孙小姐支付三个月的工资作为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合计金额为:6000元×12个月+6000元×3=9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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