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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2008-2-21 16:16:56  作者:未知  来源:未知

     仲裁程序是劳动争议案件的前置程序。仲裁申请应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提出,超过仲裁申请期限又无正当理由的,其诉请将得不到法院的支持。而最近一段时间以来,深圳一些劳务工在与企业发生劳动争议后,故意不在申请期限内提出申请,却在仲裁委决定不予受理后提起诉讼,并提出其未按期申请的正当理由,遂径由由人民法院进行审理。这些劳务工将这种操作办法称为“绕开仲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则称之为“架空仲裁”。

                       一鞋厂有20多人“架空仲裁”

    日前,深圳市两名劳务工,一叫张明,一叫周军,愉快地找到记者说,他们“发明”了一条打劳动争议官司的新程序,可以让劳动者绕开仲裁。抱括他们两人在内共20多名工友都已试过走这条新路,挺顺的。他们先向记者出示了他们带来的案卷。

    案卷显示,张明、周军等20多人原系深圳市宝安区利丰鞋业有限公司(厂)员工。该厂克扣员工加班费,具体分两种情形:一,工资计件,完全不支付加班费;二,计时工超时部分一律按4.3元/小时计算加班费。张明在厂做保安,每天上班12个小时,每月没有一天不在上班,其加班费均按4.3元/小时计算。周军是生产线上的计件工,没有加班费。

    张、周等20多名员工于2006年12月底向利丰鞋厂提出“被迫辞工”,然后即在2007年1月3日向宝安区劳动监察部门举报了厂方超时加班和克扣加班费等违法行为,要求监察部门履行监察职责,责令厂方支付他们被克扣的加班费,并对厂方超时加班行为处以罚款。宝安区劳动监察部门立案受理,并向张、周等人做了询问笔录,但迟迟没有处理结果。

    两个月过后,也就是在今年3月8日,张、周等人向宝安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裁决利丰鞋厂支付加班费和被迫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等。当天仲裁委就以60日仲裁时效已过为由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

    张、周等人马上向宝安区人民法院起诉,仍是要求厂方支付加班费和经济补偿金。他们中许多人都在利丰厂做了10年以上。5月10日,宝安区法院判决支持张、周等20多名劳务工加班费和经济补偿金共计80多万元。

    厂方不服,向深圳市中院上诉。张、周二人喜称,最近将有终审结果,他们已打听到,将基本上维持原判,他们就等着拿钱了。

 

                  一年内深圳有上千宗案件“架空仲裁”

 

    仲裁委已以超过仲裁时效为由不予受理了,为什么法院受理了并且判决劳动者赢了呢?

    周军哈哈一笑说:“我们故意让仲裁不受理,所以说我们绕开了仲裁。”张明则较有条理地透露着其中的“玄机”。

    张明说,首先,他们是故意等到60天仲裁时效过后再去申请仲裁的,仲裁委不予受理的结果可以说正中他们下怀。接下来起诉到法院后,他们却抛出新的证据,那就是他们首先向劳动监察部门邮寄的举报信,证明他们他们主张维权的时间并没有超出60天时效。法院在看到劳动仲裁不受理的材料后再看到举报材料,当然就受理立案了。这样,不就把仲裁程序绕开了吗?前提是,首先一定要到劳动监察部门去投诉或举报,但又并不指望该部门出面处理。该部门一般都不会处理的,到该部门的投诉或举报只起着让法院受理立案的作用。还要注意,到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或举报的材料在申请仲裁时千万不要拿出来,就是要让他们说:“超过时效了,不受理!”

    张、周二人出示的案卷上还显示,他们是有代理人的,其代理人是一位公民代理,名叫肖美玲,女。肖美玲女士籍贯江西,原系深圳印刷行业一位技工,后与律师合作专做劳动维权。

    是张、周二人“发现”了这条绕开仲裁的“维权别径”吗?记者采访了肖美玲。肖女士说,他们二人是吹牛,这条路是她于去年10首闯出来,并在今年上半年证明确实起效,现已为深圳宝安区许多打劳动争议官司的劳务工所群起效仿。

    肖美玲说,绕开仲裁,她的灵感来源于2006年10月1日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以下简称“司法解释(二)]”第十三条的规定:“当事人能够证明在申请仲裁期间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申请仲裁期间中断:(一)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二)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三)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 也就是说,是关于申诉时效中断的新规定给了她绕过仲裁的新空间。

    肖美玲说,自发现此路能通以来,她已成功操作200多宗案件,都是未经仲裁直接起诉到法院,其中有一半案件已成功执行,另一半也正要一审或二审完毕。并且,从去年10月到今年10月,据她从同行了解到的,宝安区绕开仲裁的劳动争议案件总共已达到上千宗。

    绕开仲裁这种“打法”也引起了宝安区法院的注意,该法院称之为“‘架空仲裁’进行诉讼新方式”。该法院称,今年上半年,他们共受理了1790宗劳动争议案件,其中当事人采取“架空仲裁”新方式,使劳动争议案件未经仲裁实体处理直接进入诉讼程序的案件达312宗,占劳动争议纠纷受案总数约17.4%。

    综合法院、公民代理人和劳务工当事人的总结,可见“架空仲裁”进行诉讼的新方式可按如下步骤进行:

    (被迫辞工或被解除劳动合同后)→投诉或举报企业侵权行为(但并不真正要求劳动行政部门处理)→(超过60日后)申请仲裁(隐瞒投诉或举报行为,误导仲裁机构以超过时效为由不予受理)→起诉(披露投诉信息,以证明已在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进行了投诉,以期产生仲裁时效中断的法律后果)→撤诉(是指在法院立案后,及时撤回首先向劳动行政部门递交的投诉或举报材料,避免一案两处)

 

                        他们为什么要“架空仲裁”?

 

    另外一些公民代理也认为“架空仲裁”是自己首先钻研出来的,对肖美玲独将自己当成引路人有意见。争论是谁先行此路没有意思,毋宁说是深圳劳务工的集体创造。然后,有意思的问题便是:劳务工当事人为什么要“架空仲裁”?

    张明和周军说,仲裁费太贵,他们交不起,而劳动争议官司在法院只收10元钱。

    肖美玲说主要因为三点原因使她和她的当事人需要绕开仲裁。她总结的三点原因都指向仲裁机构存在的弊病。第一点也即张、周两位劳务工所说的仲裁收费昂贵的原因;第二点是因为仲裁委裁决结果是枉法的,也就是裁决结果总是偏向于保护企业而不能使劳务工感觉到公正。裁决下来,劳务工一方是百分之百要起诉的,所以仲裁作为前置程序意义不大。第三点,节省了时间,劳务工维权最怕拖。法律规定的仲裁处理时限是60天,案情复杂的还可以延长到90天,绕开仲裁直接进入诉讼,起码能使劳务工提前一个月完成维权。

    宝安区法院把肖美玲总结的三点归结为一点称,劳动者出于自身利益的考虑,产生了“架空仲裁”的现实需要。另外还谈及,劳动仲裁与法院对于某些法律问题存在分歧,也是当事人不愿意进行仲裁的重要原因之一。

    宝安区法院举例说明:关于用人单位欠发工资的问题,劳动仲裁委原则上保护仲裁期内的工资,即只支持两个月的工资,而人民法院对于这一问题,只要用人单位未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拒付工资,则保护期限参照诉讼时效的规定,即都支持两年的工资。就是这一分歧使得劳动者更想早日把纠纷提交到人民法院进行处理。

    的确,这是一个重要原因。记者调查了27宗绕开仲裁的劳动争议案件发现,发现这些案件一律都是被迫辞工后向企业追讨两年期内加班费的,另外还有经济补偿金,两项合计,案件的标的至少都在万元以上,有些工龄长的则达到10万元以上,而且往往都是集体性案件,即一个单位数人甚或数十人集体“被迫辞工”后追讨劳动报酬,总共向企业追讨的加班费和经济补偿金动辄达到数十万元。

    在所有的案件中,被告(企业)一方均以已超过诉讼时效为由要法院驳回原告(劳务工)一方的所有诉讼请求,均未得到支持。

    他们为什么能“架空仲裁”?

    宝安区法院认为,正是“司法解释(二)”第十三条的规定,为劳动者规避仲裁提供了法律依据,司法解释本意是为了有效地保护劳动者的权利,但换个角度却为当事人“架空仲裁”创造了条件。

    深圳市爱才劳动争议服务部负责人余果称,从“司法解释(二)”体现的仲裁期间中断制度,主要是为了解决大量劳动者因60天时效太短而致其诉请得不到法律保护的情况。这项规定顺应了社会现实需求,对于及时保护劳动者的权益,制裁用人单位拖欠工资的行为,和对于完善劳动争议解决制度,具有重大意义。

    另外还可看出,目前法院在对劳动争议的处理判决中,更注重的是对实体的保护,法院因时效超过驳回诉请也将越来越慎重,这就要求用人单位不能存侥幸心理,逼着他们在日常管理中依法办事,并且随着《劳动合同法》的出台,用人单位的违法成本将大幅度提高,这对用人单位和人力资源管理人员将是一个严峻的考验。

应对建议——

    应对劳动争议纠纷“架空仲裁”的情况,宝安区法院提出如下积极建议:

    (一)缩短劳动争议处理期限,降低仲裁收费。为减少当事人申诉的诉累,建议一方面劳动仲裁委缩短处理期限,提高处理劳动争议工作的效率,尽快处理劳动争议仲裁;另一方面继续结合劳务工的实际情况,相应对其采取仲裁费减免等措施,减轻劳动者的经济负担。同时,对于上述举措,应加大宣传力度,使劳动者知道其可以得到的照顾。

    (二)统一裁判标准,树立法律权威。建议省、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与省高级人民法院或最高人民法院就劳动争议的裁判依据形成一致意见、统一标准,使仲裁、审判不再各自是其所是,避免两个机构在处理劳动争议的案件适用依据不一、处理差异较大情况的发生,切实树立仲裁裁决的法律权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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