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索:
专题首页 | 资料下载 | 新劳动法解读 | 新劳动法案例 | 新劳动法应对策略 | 新劳动法问题集 | 新劳动法专题论坛
 当前位置:首页 >> 新劳动法专题站 >> 新劳动法案例 >> 正文
发表于:2008-2-19 16:13:11  作者:未知  来源:未知

    今年37岁的董某是武汉市某纺织集团公司职工。据她诉称,她1992年进入该公司工作。直到2003年4月,公司单方面停止其工作。根据武汉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2003年11月的仲裁令,该公司为董某补缴了1995年1月至2002年6月的基本养老保险费,董某亦同时补缴个人缴费部分。但公司一直未与董某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1月2日,湖北武汉女工董某依据今年1月1日施行的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向该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如某公司不与她签订固定劳动合同,就要支付双倍工资。这是武汉首例依据劳动合同法提起的仲裁案。 

    董某认为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今年1月1日颁布的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按新劳动合同法规定与她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从今年1月起每月支付给她双倍的工资,直至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签订之日止。 

    对于董某的诉求,此间有关法律界人士认为,适用劳动法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需要同时满足3个条件:在该公司连续工作满十年以上;她和公司都同意续延劳动合同;她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如适用劳动合同法,只需同时满足两个条件即可:在该公司连续工作满十年;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也就是说,董某根本不用看公司的脸色行事。 

    而针对未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前的待遇,劳动法无相关规定。但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违法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自应当订立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发布:未知 | 分类:新劳动法案例 | 评论: | 浏览:
昵称:
评论:请自觉遵守互联网相关政策法规,评论不得超过250字.
特别推荐
最新文章
热点文章
热门标签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免责声明 | 电子杂志 | 友情合作 | 网站地图 | 设置[师道中国]为首页
客户服务:0579-82443502 QQ:523655176 电子邮件:sweetsophy27@hotmail.com
Copyright @ 2007-2008  www.bxsoo.com  All Rights Reserved  浙ICP备0702899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