飞行员,天之骄子,翱翔于万里蓝天,是普通百姓眼中可望而不可及的非凡人物,地位崇高、光环笼罩,而现实中,在某航空公司,却有这样一群飞行员,他们郁郁不得志,想工作却不能工作,想找工作而又不能找工作,整日困陷于仲裁、诉讼的泥潭之中,迟迟不能脱身。彭某就是其中的典型代表,去年年初提交辞职报告的彭某,本以为会很快的与某航空公司解除劳动关系、投身到新的工作岗位之中,但两年时间过去了,他依然被困在某航空公司,在仲裁、一审、二审的路上艰难行走。在这两年里,因为某航空公司拒不转交彭某的劳动档案,致使彭某既无法在海航参加工作,也无法重新找的别的飞行工作。虽然在普通人眼中飞行员很是风光,但他们仍然必须靠自己的辛勤劳动来获取报酬、养活家庭,并没有什么特权,而彭某因为长期的无法正常的参加工作,没有了稳定的收入来源,致使生活很是艰难,为了维持生活,他在武汉郊区老家租了一亩菜地,地里种着土豆、白菜、西红柿等。而这种局面要持续到什么时候,彭某不知道。面对漫长的诉讼之 路,彭某只能选择坚持。以彭某为代表的飞行员们所遭遇的,正是中国目前劳动争议
所面临的重要问题:
1、时效短
目前法律规定的时效是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要申请仲裁,当初立法的目的是为了尽快来解决劳动争议。结果在实践中,发现时效太短不利于保护劳动者权益。
2、周期长
目前法律规定,对于劳动争议必须先经过仲裁才能向法院提起诉讼,而现在的仲裁期限一般为74天。经过批准,可以延长,最长可以延长到104天,这就是三个多月,而仲裁后再提起诉讼,一审的一般期限是6个月,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之后二审的期限是2个月。
3、成本高
以上的情况直接导致了劳动者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成本太高,经不起这么长的过程。很多劳动者在利益受到损害后,一考虑到日后漫长的诉讼道路就放弃了用法律来维权。
而许多用人单位正是抓住目前法制的一些不完善之处,利用现在的一些劳动争议处理程序来恶意拖延劳动争议的解决,损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造成社会矛盾的激化。正如现在关注度很高的海航飞行员辞职现象,海航拒不转交飞行员的劳动档案,并利用法律规则恶意的拖延时间,就是不让飞行员离开。而飞行员们在困境中苦苦的坚守信念,因为他们相信,神圣而公平的法律一定会给他们带来争正义带来胜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于2007年12月29日通过,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 这部法律正是针对上述这些问题,有针对性地做出了一些规定:
第一、强化调解
把着重调整作为劳动争议处理的一个原则作了规定,整合了现在社会上已经成立的各种劳动调解组织来参与劳动争议。比如说企业争议调解委员会,基层人民调解组织,在乡镇、街道设立的具有劳动争议调解职能的一些组织,大家都来参与调解,把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有利于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
第二、延长时效
该法这次把时效延长为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自己权利被损害时起1年内可以提起仲裁申请。仲裁时效延长为1年,并且规定了时效的中断和中止制度。特别是对劳动者追索劳动报酬的争议时效作了特别规定。在存在劳动关系期间,追讨拖欠的工资不受仲裁时效的限制。当你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应该在1年内提出申请仲裁。
第三、减短期限
按照该法的规定,一般的期限是50天,其中5天是受理的批准期限,45天的仲裁期限。如果需要延长,最长可以延长到60天,周期比原先几乎缩短了一倍。
第四,规定了“一裁终局”的制度。
使部分案件一裁就终局,不必再走完劳动争议处理的全部程序。也就是说一裁终局的不再上法院,这样少了一个时间比较长的诉讼环节,有一部分案件的周期就可以大大缩短。缩短的这些案件规定为数额较小的、事实简单的和有明确国家标准的案件。 第四十七条规定:下列劳动争议,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一)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二)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是继今年6月份通过劳动合同法,8月份通过的
就业促进法,中国人大常委会今年通过的第三部关于劳动方面的法律。这三部法律对我国的劳动法律制度进行了完善,可以更加及时、公正的解决劳动争议。 但宏观整个劳动争议体系尤其是涉及到飞行员这一领域,我国相关的法律法规还不健全:
1、法院审判程序未作相应调整
这次只是对劳动仲裁阶段进行了完善,但劳动争议还有一个很重要的阶段,就是仲裁后的法院审理。目前法院关于劳动争议的审理期限仍然没有改变,用人单位依旧可以从一审到二审慢慢的拖延时间。而如果不对法院审理该部分的相关规定进行改变,劳动争议的审理期限还是可以进行的很长。
2、民航总局相关规定未作修改
相对于普通劳动者,飞行员是一个特殊的劳动群体,有着自身独特的专业性、复杂性。对于飞行员的利益保护及飞行员与航空公司之间争议的处理,民航总局发挥着重要的作用。民航总局制定的规章制度是处理飞行员与航空公司争议的重要依据,但现有的制度存在着不完善、不健全的地方,主要维护的是航空公司的利益,不能充分的保护飞行员的权益。比如,民航总局等五部委下发的《关于规范飞行人员流动管理,保证民航飞行队伍稳定的意见》规定:飞行员要流动,必须在用人企业与飞行员所在单位协商一致后,方可办理有关手续。同时,参照70万元至210万元的标准向原单位支付费用。但这个规章在使用上存在问题:首先是赔偿的标准并不明确,不具有可操作性;其次,该规章规定,培训费是由招用飞行员的航空公司向原航空公司支付,而并非是由飞行员本人支付。但实际中有相当一部分飞行员在辞职后并没有接受单位,此时培训费的支付就是一个问题了,但法律对此没有规定。比如民航总局规定,辞职飞行员的档案由工作单位保管6个月后交民航地区管理局暂存保管,那在这期间,飞行员没有档案,工作生活等都是问题。又如,民航华东局今年9月21日下发的《关于规范民航华东地区飞行人员流动管理的实施办法(试行)》规定,用人单位应每年确定允许流出的飞行人员比例,每年允许流出的比例应控制在本单位飞行人员总数的1%以内。这完全是计划经济指导思想下的产物!怎么能用具体的比例来限制飞行员的流动!
民航总局的相关规定存在着不少问题,亟需整治,这需要民航总局、各航空公司拿出相当的勇气,也要求国家政府相关部门进行指导、督促、配合。
而由于司法部门、民航总局等相关机构在飞行员劳动争议问题上没有实现突破,致使强势的航空公司更加强势,近乎于蛮横无理!各航空公司在飞行员辞职问题上,总是强调自身不存在过错,都是飞行员违约,要求飞行员支付高额的违约金和培训费用,而且不管有理没理就是不放飞行员走人,违法的扣压飞行员的劳动档案,致使出现仲裁不敢裁、法院不敢判,即使裁决、判决航空公司转交档案也无法执行的现象。
这种现象对国家社会人民百害而无一益。作为体现高科技含量的飞行员,目前属于稀缺资源,国家社会急需他们充分的发挥自己的作用。而像如今这样被航空公司一拖再拖的无法参加工作,是对社会资源的极大浪费!飞行员自己不能参加工作除了导致个人生活困难之外,根据相关规定,在23个月不飞行之后再上岗前需要重新培训考核,这是一笔严重被浪费的资源!是对人才的谋杀。飞行员种菜,如同原子弹专家卖茶鸡蛋,是国家和社会的悲哀。
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正式颁布之后,希望各部门可以尽快的完善相关制度,真正的实现法治社会、和谐社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