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索:
专题首页 | 资料下载 | 新劳动法解读 | 新劳动法案例 | 新劳动法应对策略 | 新劳动法问题集 | 新劳动法专题论坛
 当前位置:首页 >> 新劳动法专题站 >> 新劳动法案例 >> 正文
发表于:2008-1-30 10:13:36  作者:未知  来源:未知

在《劳动合同法》实施后,重新解剖顾某和何某都因犯放火罪被法院判刑这个案件。说到底,两起案件的根源都是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产生了矛盾——当初的这些在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的矛盾都有依法解决的途径。
  案例一:请假不成遭辞退
  19岁的顾某是贵州人,2007年6月,到了湖州织里一家童装厂打工。当时进厂时,关于加班工资计算问题,厂里和顾某并没有明确约定。但实际上厂里加班较多,为此顾不太愿意做一些额外的加班工作,渐渐地与厂里有了矛盾。2007年8月25日早上,顾某向管理人员提出请假,结果被告知:“不想做就不要做了。”于是顾当即提出结算工资,但又遭拒绝。
  顾某顿生报复念头。他去了厂二楼的仓库,用打火机引燃了仓库里的布料和成衣。这次放火造成了厂里150万元的经济损失。12月24日,顾某一审被湖州中院判处无期徒刑。
  问题:“辞退”成了用人单位手中的令箭
  毫无疑问,厂里管理人员对顾某以“辞退”相压,又不肯立即支付报酬,是顾某产生报复念头的导火线。“辞退”无庸讳言是不少用人单位握在手中的一支让劳动者无可奈何的令箭。
  然而在《劳动合同法》实施后,“辞退”有了明确的规制。该法第39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案例二:提前解约被罚违约金
  小何在临安的一家涤纶公司上班,签了2年合同。2006年9月,在合同期满前,小何提出了辞职请求。一个月后,小何接到公司的通知:解除合同,交纳3000元违约金。因小何不愿接受这样的条件,公司方面扣留了他的有关证件。此事双方协商得并不顺利。2006年11月15日,小何带着一桶汽油冲进部门经理办公室,把汽油倒在地上,手持打火机,声称要点燃汽油,与经理在办公室对峙。就在同事试图抢过小何手里的打火机,控制局面时,小何引燃了汽油。大火造成了两人轻伤,小何本人则烧成了重伤。
  问题:违约金成了劳动者的“紧箍咒”
  如果不用交纳3000元违约金,也没有公司扣留证件的做法,也就没有了小何“玉石俱焚”的冲动。关于违约金和提前解约,《劳动合同法》也有了明确的答案。该法第25条规定:“除本法第二十二条(关于专业技术培训)和第二十三条(关于竞业限制)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
  同时,该法第37条明确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由此可见,无论是用人单位辞人,还是劳动者走人,《劳动合同法》都给出了解决办法。而正如湖州中院刑庭法官潘轶华说,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要形成和谐的劳资关系,需要双方都“依法办事”,学好用好《劳动合同法》:用人单位必须按劳动法律法规来自我约束和管理员工;劳动者同样必须学会用法律途径维权。

发布:未知 | 分类:新劳动法案例 | 评论: | 浏览:
昵称:
评论:请自觉遵守互联网相关政策法规,评论不得超过250字.
特别推荐
最新文章
热点文章
热门标签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免责声明 | 电子杂志 | 友情合作 | 网站地图 | 设置[师道中国]为首页
客户服务:0579-82443502 QQ:523655176 电子邮件:sweetsophy27@hotmail.com
Copyright @ 2007-2008  www.bxsoo.com  All Rights Reserved  浙ICP备0702899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