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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2008-1-29 9:36:46  作者:未知  来源:未知

    新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第二十三条规定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第二十五条规定除本法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

    [案情介绍]夏某于2007年3月份进入上海某外资公司工作,签订了两年期限的劳动合同,合同约定月薪为人民币5000元,合同期限自2007年3月5日起至2009年3月4日止,劳动合同中约定了违约条款:乙方(劳动者)在合同期内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需向甲方(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人民币10000元,工作了一段时间后,夏某觉得没有发展空间,想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跳槽至别的公司,但又担心要承担违约金,所以一直有顾虑,未向公司提出。2007年6月29日,劳动合同法正式颁布,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只有两种情况下劳动者才承担支付违约金的责任,即违反服务期约定及竞业限制义务,夏某看到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后,认为自己的情况不属于劳动合同法规定承担违约金责任的情况,但是还不敢确定,于是来电咨询: 1、我与公司劳动合同中的违约金条款不符合劳动合同法规定,该条款是否有效?2、新法于2008年1月1日生效后,我如果提前向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合同,而公司不同意,我是否需支付公司10000元违约金? 

    【李军律师评析】: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七条规定:本法施行前已依法订立且在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法将于2008年1月1日施行,根据此条款的意思,需要注意以下几点:第一、劳动合同在劳动合同法施行前已经订立;第二,该劳动合同中的条款应符合签定时的法律规定,即根据当时的法律规定,条款合法有效;第三、在劳动合同法生效时劳动合同期限尚未终止。以上三点中,最关键的是第二点,即劳动合同法生效前所订立的劳动合同是否符合订立时的法律规定。

    实践中,我们发现很多用人单位在与员工签定劳动合同时,都会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员工提前离职需要向单位承担违约责任,支付违约金,以此来约束员工,防止员工随意离职或跳槽,认为只要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了违约金条款就一定有效。实际上并非如此。劳动争议纠纷案例中,企业要求员工承担违约金的争议案例占多数,但多数企业的请求得不到法律的支持,最终败诉,其原因就在于,其劳动合同中约定的违约金条款本身因不符合法律规定而导致无效。现行有效的《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对违约金条款的设定有明确规定,第十七条规定劳动合同对劳动者的违约行为设定违约金的,仅限于下列情形:(一)违反服务期约定的;(二)违反保守商业秘密约定的。针对服务期,《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劳动合同当事人可以对由用人单位出资招用、培训或者提供其他特殊待遇的劳动者的服务期作出约定。除符合上述情形之外,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其他违约金条款无效,即便员工提前解除劳动合同,单位也不能据此要求员工承担违约责任。而于2008年1月1日生效的《劳动合同法》对违约金条款的设定也有明确的规定,第二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第二十三条规定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第二十五条规定除本法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

    本案中小王是否要承担违约金,关键看劳动合同中违约金条款本身是否合法有效。如果根据劳动合同签订时的法律规定,该条款合法有效,那么新法生效后,原劳动合同继续履行,违约条款继续有效;如果根据劳动合同签订时的法律规定,该条款无效,那么新法生效后,原劳动合同中其他条款继续履行,违约金条款依然无效。所以不要指望通过新法来规避新法生效前的劳动合同。如果单位没有服务期约定或者保守商业秘密约定的话,小王与单位劳动合同中的违约金条款则是无效的,也是就说劳动合同中违约金条款并非约定了就一定有效,也不是说劳动合同中违约金条款约定了就一定没有效力,要结合实际情况分析和判断。小王与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系2007年3月5日签订,双方并没有约定服务期和订立保密协议,按照合同签订时的法律规定,劳动合同中的违约金条款已经违反了法律规定,属于无效条款。劳动合同法规定新法施行前已依法订立且在新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继续履行,所以小王与公司的劳动合同在2008年1月1日后仍继续有效,应当继续履行,合同双方仍受劳动合同条款的约束,但因违约金条款本身不符合劳动合同订立时的法律规定,属于无效条款,因此即便劳动合同法生效,该条款仍适用订立时的法律规定,仍属于无效条款,小王如果未与公司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在2008年1月份提前解除劳动合同,不需要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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