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表于:2008-1-25 9:35:20 作者:未知 来源:未知
耿爽律师简介:
耿爽律师现为广东某著名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专攻建筑领域法律问题,现任全国律民商事委员会委员,2005年被评为全国建筑领域百名优秀律师之一。
——究竟应不应该与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
在上期栏目中我们多次讲到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那么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对建筑企业来讲究竟利弊如何?我们建筑企业应该怎么办,是签好还是回避好?
实际上,就在《劳动合同法》出台后,企业觉得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加重了自己的负担,不利于企业人员的“新陈代谢”和可持续发展。
一、在什么情况下应当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签订大致有两种情况:一是协商自愿签订;二是法律规定必须签订。《劳动合同法》第14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同意续签劳动合同的,应当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1、劳动者已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的;2、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0年的;3、连续订立2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39条和第40条第1项、第2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此外,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1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对劳动者并非“终身合同”,对建筑企业并非“终身包袱”。
由于缺乏对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制度的正确认识,不少劳动者认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就是自己的“铁饭碗”、“终身制”,认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一经签订就不能解除,因此,很多劳动者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就是“护身符”。更有许多企业也认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就是“终身包袱”,一旦与劳动者签订此类合同,就不可能再换人,而想法设法逃避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其实作为建筑企业,不需要有这样的顾虑,因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没有一个确切的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的期限长短不能确定,但并不是没有终止时间,只要没有出现法律规定或双方约定的条件,双方当事人就要继续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一旦出现了法律规定或双方约定的情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也同样能够解除。
三、建筑企业对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如何选择适用?
通过上述的认识,建筑企业应当根据自身不同的用工要求,对于一些工作保密性强、专业技术性强、工作又需要保持人员稳定的岗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利于维护企业经济利益,减少频繁更换关键岗位的关键人员而带来的损失,从而使企业保证一种稳定发展的势头。对于员工来说,也有利于实现长期稳定职业,钻研业务技术,实现双赢局面。此外,对于愿意长期在企业发展,也属于企业需要长期留任的其他人才,企业在经过严格审查后,也可以选择与其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以保证基本发展。而对于一般性岗位、人才相对比较集中的职位、人员稳定的性不强的职位,以及影响到企业的生命力、年轻化和可持续发展的岗位,企业应当考虑与这些岗位的人员签订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或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的劳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