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企业应当如何签订劳动合同
即将实施的劳动合同法对任何一个建筑企业来说都必须重视并认真学习,因为劳动合同法不仅对原来的劳动法进行了补充细化的规定,更重要的是,劳动合同法对企业的劳动用工制度做了很多不同于劳动法的规定,那么,在这种新的规定下,作为建筑企业,怎样签订劳动合同才能符合
新法律的规定并且最大限度的降低自己的经营风险呢?
一、建筑企业要分清那些人才属于劳动合同法规定必须签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范畴。
基于建筑企业自身用工特点,建筑企业的劳动者一般分为公司办公室人员和现场施工人员,公司办公室人员处理公司日常事务,建筑企业应与其签定劳动合同,对这两类人员,要区分其不同性质区别对待:
1、至于公司的办公室人员,则属于管理人员,一般与公司之间均形成劳动合同关系,应当签订劳动合同。
2、现场施工人员数量大,来源复杂,且对建筑企业来说出现工7伤等劳动风险的几率较大。因此必须审慎对待,对其中属于建筑企业自身职工但派驻工地的外派人员,建筑企业应当于其签定劳动合同;而现场施工人员中的其他相关人员,比如施工班组组长、施工班组成员,是否与之签署劳动合同,要视具体情况而定,如果上述人员确属建筑企业员工,那就应当签定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如果并非建筑企业内部员工,而是由施工分包所形成的劳务合作关系,不属于劳动关系,就无须签定劳动合同,但基于劳务合作关系这样一个事实,建筑企业应当与分包单位签署相应的协议予以明确,防范非劳动关系被认定为劳动关系所带来的法律风险。而对于大量的施工劳动力,则应尽量通过劳务公司,利用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劳务派遣制度将公司的风险降到最低。
二、何时签定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也就是说,建筑企业如果招聘了员工,无论是否订立了书面劳动合同,只要该员工开始工作,双方的劳动关系就已经建立,而且该员工开始工作后的一个月内必须签定书面劳动合同。
三、建筑企业与劳动者签定什么形式的劳动合同呢?
劳动合法规定的劳动合同形式有: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建筑企业应当根据自身的具体情况确定劳动合同的形式。比如:在建筑企业工作相对稳定的人员(管理人员、行政人员、财务人员等),可与其签定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施工现场的人员(班组长、施工人员等)由于其流动性强,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签定后不便于长期管理,可以签定以完成某项工程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是我国法律鼓励的一种形式,对于这种形式,建筑企业应当慎重考虑,下一期我们将专题讨论建筑企业如何对待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四、不签定劳动合同要承担什么责任?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用人单位自用工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如果建筑企业超过法定期限签定劳动合同,那么将要承担向劳动者支付二倍工资的法律责任。此外,根据劳动法第十四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规定,建筑企业如果自劳动者开始工作一年后,仍然未与劳动者签定劳动合同,那么双方之间的劳动合同形式就是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对于企业来讲是义务最重的合同,具体将在下一期讨论。
因此,建筑企业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在法定期限内与劳动者签定书面劳动合同,尽量避免形成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法律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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